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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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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11篇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公司写劳动工伤情况说明  1.单位出具工伤证明范本工伤认定证明公司:XXXXXX公司受损害职工:申请人与受损  害职工关系:用人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11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11篇

篇一: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公司写劳动工伤情况说明

  1.单位出具工伤证明范本工伤认定证明公司:XXXXXX公司受损害职工:申请人与受损

  害职工关系:用人单位申请人地址:XXXX市XXX路XX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损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详细部位。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受损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损害的缘由以及损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扩展材料:需要留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誉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依据伤残级别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协商处理多发生在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遭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用人单位假如没有为劳动者参与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量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

  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实行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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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度。但这里需要劳动者留意的是,协商不符合工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43030伤赔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纳劳动仲裁的方式爱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劳动者选择协商处理问题,应多询问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2.申请工伤的状况说明怎样写申请工伤的状况说明这个并没有详细的格式,而是需要详细说明

  工伤申请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受伤缘由、受伤时间、伤残等级等。

  工伤申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现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扩展材料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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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备案,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当。2、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每逢星期一下午到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拿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其他手续。二、未参与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现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掌管下进行伤残鉴定等。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现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供应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打算书。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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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3.工伤证明怎样写工伤证明如何写证明甲,男,汉族,19.。年,月,日,家祝。我与乙是同事关系,在某公司上班。*****年9月5日下午2点,

  甲在正常工作时,由于。。。。。导致甲。。。以上状况失实,特此证明证明人:乙姓况名怎、么性样别、、是年否龄痊、愈什、么自时己间的、生什

  活么受地到点多、大做的什影么响工等作,时把受情的况伤写害清、楚受,伤工害伤的鉴程定度机、构现会在根情据

  你的实际状况,为你定级,看你能达到几级工伤,1—10级能得到赔偿,10级以外只能报销

  点医药费了。1工伤事故处理办理程序:1、工伤事故的报告(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其次个工作日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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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供应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准时向有关担任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2、工伤确认(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赐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赐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赐予确认。(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担任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平安监察公用章。

  

篇二: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职业病防治措施情况说明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安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根底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1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防治措施情况说明[篇2]职业病预防需要采取措施: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方案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立工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展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立工程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操作和维护考前须知、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安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安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展职业性安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展离岗前职业性安康检查。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安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7.劳动者应当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篇三: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精品学习资料收集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删除精品学习资料收集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执行。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护

  职业病危害

  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年月

  附件2

  乙方(签字)

  日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苯(皮)Benzene(skin)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可经皮肤、呼吸

  道进入人体。主要损

  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体,相对分子质量78,易燃、易挥发。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

  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起头晕、头痛、恶心、

  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呕吐、嗜睡、步态不

  氧化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稳,重者发生抽搐、

  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昏迷。长期过量接触

  极易燃烧爆炸。

  可引起白细胞减少、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

  血病。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服

  标准限值:xxx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xxxxxxxx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甲醛

  分子式:HCHO分子量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篇四: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噪音污染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慢性中毒过程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称做隐形杀手噪声污染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公害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化及内分泌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

  中文警示说明

  一氧化碳

  理化特性

  一氧化碳为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分子式为CO,相对分子质量28.01,沸点-191.5℃。微溶于水,易溶于氨水。它还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一氧化碳在血液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者头痛、眩晕,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能迅速缓解;中度中毒者呼吸及脉搏增快,烦躁不安,步态不稳,颜面潮红,口唇呈樱桃红色,嗜睡状态,瞳孔光反应迟钝,吸氧后意识方可恢复,但不留后遗症;重者昏迷,部分患者昏迷苏醒后,约经2~60天的症状缓解期后,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常并发脑水肿,肺水肿。可留有不同程度的神经、精神障碍后遗症,严重中毒者可致死。紧张的体力劳动、疲劳、贫血,饥饿、营养不良、存在高温或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氰化物、苯、汽油等有害气体时,均可加重或加快一氧化碳的中毒。皮肤接触液态一氧化碳易冻伤。主要症状:头痛,恶心,呕吐,头晕,疲劳和虚弱的感觉。1、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生产、生活用气必须分路;劳动者在生产时应严格按窒息性气体有害作业要求操作;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3、眼睛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4、防护服:穿相应的防护服;5、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有明显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者,禁止从事与一氧化碳有关的作业;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作业区,须有人监护。1、吸入: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至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松解患者的衣扣,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口鼻分泌物;如呼吸困难,则予以输氧;对于昏迷不醒的患者可将其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误及入肺内导致窒息;如发现呼吸骤停,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严重者送医院就医,防止因缺氧导致的脑神经不可逆性坏死的发生。

  应急救治措施

  2、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

  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用管路导至炉中、凹地焚之。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中文警示说明

  高

  理化特性

  温

  热辐射

  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心跳加快、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和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同时高温作业可引起职业性中暑:1、中暑先兆: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劳动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2、轻症中暑:除有中暑先兆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度以上。3、重症中暑:分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1)热射病(包括日射病):高温环境下突然发病,体温可达40度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而“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2)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感,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部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3)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热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尽量远距离操作;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热(热绝缘、热屏蔽);加强作业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空调降温;2、个人防护:劳动者工作时穿隔热服;3、其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高温作业工作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劳动者职业性体检工作,对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禁止从事与高温有关的作业。

  应急救治措施

  中暑先兆和轻症中暑:迅速脱离高温现场,移阴凉处,饮含盐饮料;重症中暑:送医院救治。

  中文警示说明

  噪

  理化特性

  声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噪音污染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慢性中毒过程,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称做“隐形杀手”,噪声污染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公害,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化及内分泌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1、对神经系统的影响:产生头疼、脑胀、昏晕、耳鸣、多梦失眠、健忘、心慌、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征候群。使人心情烦乱,情绪不稳,急躁、易怒。也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2、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心跳加快、心律不齐、易语诱发高血压。3、对视觉器官的影响:眼痛、视力减退。4、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食欲不振、恶心、胃张力减低,会诱发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5、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最容易受到关注的是它对听力的损害,最常见的病症是耳部不适,耳鸣、耳痛、听力下降和噪音性耳聋;人耳正常听力普通交谈55~65dB(A),个别可低致15dB(A),一般认为听力损失在25~40dB(A)为轻度耳聋,40~55dB(A)为中度耳聋,70~90dB(A)为重度,90dB(A)以上为极端耳聋。6、影响交流,使人注意力不集中,降低劳动生产力,从而降低学习和工作效率,导致工作意外的增加。目前对噪声性耳聋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主要通过加强防护: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噪声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实现远距离的监视操作,劳动者应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内操作;2、个人防护: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在没有隔离操作室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时,应为劳动者提供适宜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应急救治措施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紧闭门窗。如发现听力异常,及时到医院检查、确诊。

  中文警示说明

  粉

  理化特性

  无机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

  尘

  生产性粉尘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坏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被吸入人体的呼吸道之后,人体通过鼻腔滤尘、气管粘膜分泌物、支气管粘膜上皮的纤毛运动,伴随粘液往外移动运送出去,并通过咳嗽反射排出体外。但是人体对粉尘的清除作用是有限度的,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可使人体防御功能失去平衡,清除功能受损,而使粉尘在呼吸道内过量沉积,损伤呼吸道的结构,导致肺组织损伤,造成肺组织纤维化,产生一系列病变。1.局部作用,即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导致过敏性皮炎、角膜炎、鼻炎等疾病;2.中毒作用,即吸入有毒性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溶解后吸收,引起中毒现象;3.粉尘对机体影响最大的是呼吸系统损害,包括上呼吸道炎症、肺炎、肺肉芽肿、肺癌、尘肺以及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等。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它是职业性疾病中影响面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进入人的肺内后,在二氧化硅的毒作用下,引起肺巨噬细胞解坏死、导致肺组织纤维化,形成胶原纤维结节,使肺组织弹性丧失,硬度增大,造成通气障碍,影响肺的呼吸活动,即人吸入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吸入含锡、铁、锑等粉尘,主要沉积于肺组织中,呈现异物反应,以网状纤维增生的间质纤维化为主,在X线胸片上可以看到满肺野结节状阴影,主要是这些金属的沉着。这类病变不损伤肺泡结构,因此肺功能一般不受影响,脱离粉尘作业,病变可以不再继续发展,甚至肺部阴影逐渐消退。1、工程控制:逐步改革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湿式作业方式,减少粉尘的飞扬;密封机械防止粉尘外逸,采用通风排气装置和净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化除尘设备。2、个人防护:作业者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戴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3、其它:对就业人员应作严格的健康检查,凡有活动性肺内外结核、各种呼吸道疾患(鼻炎、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都不宜担任接触粉尘的工作。从事与粉尘接触的工人,每年定期作体检。

  应急救治措施

  发现尘肺,立即调动工作,积极治疗。

  中文警示说明

  二氧化硫

  理化特性

  二氧化硫分子式SO2无色,常温下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易液化,易溶于水和乙醇,不燃,有强刺激性。

  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时,发生流泪、畏光、咳嗽,咽、喉灼痛等;严重中毒可在数小时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反射性声门痉挛而致窒息。皮肤或眼接触发生炎症或灼伤。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等。少数工人有牙齿酸蚀症。

  1、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穿聚乙烯防毒服。3、戴橡胶手套。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应急救治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中文警示说明

  煤

  理化特性

  有机粉尘

  尘

  煤尘是指在粉煤、喂料等过程中飞扬着的煤粉。煤尘污染空气,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会引起爆炸造成灾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害。细微颗粒的煤炭粉尘,是职业危害之一。(1)长期吸入煤尘后引起身体器官的病变,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慢性中毒和皮肤病,重者可导致尘肺病。(2)煤尘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或燃烧,煤尘爆炸时产生高温,高压,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人员生命的安全。(3)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使工伤增多,并加速机械的磨损。

  1、工程控制:逐步改革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湿式作业方式,减少煤尘的飞扬;密封机械防止煤尘外逸,采用通风排气装置和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净化除尘设备。2、个人防护:作业者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戴防尘口罩,以防止煤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3、其它:对就业人员应作严格的健康检查,凡有活动性肺内外结核、各种呼吸道疾患(鼻炎、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都不宜担任接触煤尘的工作。从事与煤尘接触的工人,每年定期作体检。

  应急救治措施

  发现尘肺,立即调动工作,积极治疗。

  中文警示说明

  石灰石粉尘

  理化特性

  白色无定形粉末,含有杂质时呈灰色或淡黄色,具有吸湿性。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品属强碱,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对呼吸道有强烈刺激性,吸入本品粉尘可致化学性肺炎。对眼和皮肤有强烈刺激性,可致灼伤。

  要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呼吸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眼睛防护:必要时,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防护:穿防酸碱工作服。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应急救治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先用植物油或矿物油清洗,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中文警示说明

  工频电场

  理化特性

  频率为50Hz的极低频电场。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工频电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但研究发现长期接触工频电场可能导致神经衰弱和记忆力减退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距离防护:根据检测结果,巡检或其他作业时尽量与设备保持安全距离;2.时间防护: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长时间逗留;长时间作业时需穿防护服。3.个人防护:作业时需戴绝缘手套穿、防护服、穿绝缘鞋。

  应急救治措施

  发现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篇五: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职业病调岗说明(通用多篇)

  职业病调岗说明3篇第1篇:职业病调岗说明职业病鉴定的流程: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2篇:职业病调岗说明职业卫生档案一、档案管理要求1、职业卫生档案设职业卫生汇总档案一个和职业卫生分类档案十二个,要保存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借阅登记制度,设专人管理;2、职业卫生档案主要针对一级法人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汇总档案可参照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可自行设立,总公司必须能全面掌握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必须按本档案管理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3、本档案涉及到的有关文件或原始记录,要分类归档存放并做好登记工作;4、本档案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管理人员要及时、如实、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5、本档案应永久性保存,其中按年度更新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无故销毁、遗弃或丢失。当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6、本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注意做好保密工作;7、若本单位涉及作业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8、本职业卫生档案为式样,若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二、档案设置

  (一)档案的格式1、每个档案的格式一样,内容列出归档资料和表格;2、每种档案盒注明档案名称,盒中应有内容页;3、档案记录(表格)可以装订成册。(二)职业卫生汇总档案档案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一览表(附表一);2、印发两个档案的文件;3、档案目录;4、其他应列入的资料。(三)职业卫生分类档案1、分类档案一:职业卫生机构宣传培训档案档案内容:(1)职业卫生管理宣传培训(附表1-1);(2)其他应列入的资料。2、分类档案二: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档案内容:(1)职业卫生管检测评价一览表(附表2-1);(2)其他应列入的资料。3、分类档案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表(附表3-1);(4)其他应列入的资料。4、分类档案四:劳保发放记录签收档案内容:

  (1)劳保发放签收表(附表4—1);(4)其他应列入的资料。附表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一览表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每年1月份填写,所填内容为上一年度数据;2)行业分类按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附表1-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览表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变化时应重新填写并及时归档。附表2-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览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可与其他操作规程合并,但应包括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相关规定,并有一套完整文本(或电子文本)归档保存。附表2—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收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文件包括上级机关发文和企业发文;2)发布部门:填写发文机关或企业发文部门。附表3-1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岗位分布及人员接触情况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分布、人员接触情

  况;2)接触时间:填写每个班接触时间;合计:填写一个具体部门

  (子、分公司或车间)接害情况汇总;总计:填写整个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

  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填写生物或放射性(放射源)危害因素名称;3)本表每年更新一次,人员变化时附人员变动表。附表3-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一览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2)设备、材料名称按工艺流程顺序或装置或车间填写,先填设备,后填材料。附表4—1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配置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配置情况,应按工艺流程顺序编号;2)使用状态填写按正常、异常、停用等状态。附表4—2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维护/更换记录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检修、维护与更换情况;2)本记录由检、维、更实施部门记录,每半年整理归档。附表5-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整改一览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定期检测和用人单位进行的日常监测及整改情况;2)结果判定: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3)检测结果要及时在检测点公示。附表6-1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更换记录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发放、更换情况;2)发放周期标准,以“月”为单位;3)防护类型:可填“毒物”、“粉尘”、“物理”“生物”、“放射”防护用品;4)在有发放/更换栏中:如是发放可写“发”,如是更换可写“更”;5)本记录可设在发放部门,半年整理汇总归档。附表6—2职业病防护用品检修/维护/更换记录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防护用品的检修、维护与更换情况,可备页供每次使用;2)本记录由检、维、更实施部门的记录,每半年整理归档。附表7-1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人员培训证书登记表注:本表记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人员经安监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附表7—2职业卫生日常培训一览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职业卫生日常培训情况;2)培训对象:全员、中层、班组长、作业人员;3)培训类别:包括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定期培训等;4)培训方式:理论培训或实际操作培训。附表9-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

  况;2)体检类别包括:上岗、在岗、离岗、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体

  检;3)检查机构: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体检、诊断机构。附表9—2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处理、

  安置记录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安置情况;2)处理、安置情况一栏:指调整的新岗位,诊断、医学观察、治

  疗、赔付情况;3)接害年限:指与造成职业损害有关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年

  限;4)本记录包括建档前职业病病例。附表10-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登记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2)类别填写: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附表1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登记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领取情况;2)类别:初次、变更或延续。附表1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表注:1)本表记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2)类别:初次或变更;3)变更原因:只在申报发生变化时填写。

  附表12—1职业卫生检查和整改一览表注:本表记录用人单位本单位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的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附件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档案管理要求1、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以下简称“本档案”)应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或转岗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时设立。2、本档案应一人一档,设专用的档案袋,大小应能装入胸片,放置在专用档案柜;档案袋正面应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袋”、“编号”、“单位”、“姓名”“建档时间”字样;档案袋背面应有“内部资料注意保密专人保管”字样;3、本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将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及时归档,如实填写,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4、本档案须长期保存,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无故销毁、遗弃或丢失,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5、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相关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阅、复印本档案,要做好借阅记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档案材料;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用人单位公章;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本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移交保管;

  8、本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交接人双方必须签字;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附表二,包括封面,表1、表2、表3)应装订成册,并与其他档案内容一并装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0、为便于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包括:编号、姓名、性别、车间、岗位、建档时间,建档人数发生变化及时变更登记;

  11、本档案格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可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

  二、档案内容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2、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3、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附表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封面:编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姓名单位

  建档时间表1个人基本信息注:本表是建立监护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要真实。表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注:1)防护措施包括:现场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2)本表是资质机构检测结果。表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注:1)检查类别包括:历次上岗、在岗、离岗、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体检:2)检查结论指:职业禁忌证/职业损害/疑似职业病/职业病;3)异常处置:填写调整的新岗位,诊断、医学观察、治疗情。第3篇:职业病调岗说明个人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流程)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们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职业病”已经很少被提及,现在已经出现在各大新闻报道中;从默默无闻到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从事特殊领域特殊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再只关心病后医保,而是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提前了解“职业病”的相关信息。那么,用人单位会帮助申请职业病鉴定吗?相关费用谁来承担?

  

篇六: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执行。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护

  职业病危害

  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年月日

  附件2

  乙方(签字)年月日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工作场所存在苯,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苯(皮)Benzene(skin)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可经皮肤、呼吸

  道进入人体。主要损

  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体,相对分子质量78,易燃、易挥发。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

  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汽起头晕、头痛、恶心、

  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呕吐、嗜睡、步态不

  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气形成稳,重者发生抽搐、

  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昏迷。长期过量接触

  爆炸。

  可引起白细胞减少、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

  血病。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服

  标准限值:xxxxxxx年x月x日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

  急救电话:120话:xxxxxxxx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甲醛

  分子式:HCHO

  分子量30.03

  理化特性

  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19.5℃,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15℃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及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2.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治措施

  1.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

  2.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2%的碳酸氢钠(NaHCO3)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

  3.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篇七: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

  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职业病危

  岗位名称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职业病防护

  业病危害

  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说明

  1.针对下表中的岗位或作业人员进行告知。2.告知人为基层单位HSE负责人,即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授权的HSE主管领导(须有授权书)。

  3.告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基层单位公章),一份由安全环保科留存,一份所属单位留存,一份被告知人留存。

  所在部门及职业病危

  岗位名称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职业病防

  病危害

  护措施

  电气焊

  活动性肺结核病

  电焊烟尘;慢性阻塞性肺病

  电焊工尘肺

  (锰及其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性慢性锰中

  化合物)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等

  毒)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精

  神障碍性疾病)

  轴流风机防尘口罩防护面罩

  石油化工设备厂一、二车间管工、铆工、维

  噪声修电工、天车工、起重工、电气焊工等

  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高频段(3KHZ-6KHZ)双耳平均听

  职业性噪声聋阈≥40dB;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防噪声耳塞

  电气焊油漆作业

  紫外线

  活动性角膜疾病;白内障;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白化病。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职业性白内障;

  防护眼镜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等。

  苯、二甲苯

  血常规白细胞、血小板数异常;造血系统疾病。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呼吸面具病。

  喷砂防腐作业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等

  矽肺

  防尘口罩呼吸面具

  普光、西部作业硫化氢

  区域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空气呼吸器

  中毒

  呼吸面具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机动车驾驶

  电工作业

  高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双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纯音

  气导);

  高血压;

  红绿色盲;

  器质性心脏病;

  /

  癫痫;

  震颤麻痹;

  癔病;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

  性毒品成瘾未戒除者等。

  癫痫;

  昏厥;

  2级及以上高血压;

  /

  红绿色盲;

  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

  常;

  四肢关节运动功能障碍等。

  未控制的高血压;

  恐高症;

  癫痫;

  /

  晕厥、眩晕症;

  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

  常;

  四肢关节运动功能障碍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

  /

  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篇八: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职业病情况说明6

  1.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怎样写培训、检查、服务与管理重要没范文供参考次要写次要工作内

  容何努力工作取绩提些合理化建议或者新努力向工作总结让级晓得贡献体现工作价值所所应当写几点:1、岗位工作熟悉2、详细做事3、何用工作哪些事情脑处理算没要写些难度问题何通努力处理4、工作需提高哪些力量或充实哪些学问5、级喜爱主工作内事情都要所预备即事前预备工作供参考:总结间段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评价、总析析绩、足、阅历等总结应用写作种已经唱工作进行理性思索总结基本要求1.总结必需状况概述叙述比较简洁比较具体2.绩缺点总结次要内容总结目要确定绩找缺点绩哪些表现哪些面取;缺点少表现哪些面产都应写清晰3.阅历教训便于今工作必需前工作阅历教训进行析、讨论、概括并形理论学问总结留意事项:1.定要实事求绩基本夸缺点基本缩析、教训基础2.条理要清晰语句通畅简单理解3.要详略相宜重要要写作要突重点总结问题要主、详略总结基本格式:1、标题2、文:概述状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主体:析绩缺憾总结阅历教训结尾:析问题明确向3、落款署名与期。

  2.职业病危害项目零申报状况说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21年版)单位:(盖章)次要担任人:(签字)日期: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

  1

  变更缘由单位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企业规模:大○zhidao中○小○微○行业分类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内专职兼职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品种:粉尘类有○无○接触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化学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物理因素类:有○无○接触人数放射性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其他有○无○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状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可反复)接触人数(不反复)

  2

  (作业场所1)(作业场所2)合计填报人:容联系电话:

  3.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退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需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需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需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需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名目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行。

  4.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包括哪些内容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自

  >(2003-12-1起执行)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

  警惕,并实行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目次

  3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图形标识4警示线5警示语句6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储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5.个人怎样鉴定职业病假如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鉴定,必需要有单位的证明。假如单位不同意,可自行申请鉴定处理方案:依据《职业病防治

  法》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

  4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根据规定准时、照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担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状况的;(四)未根据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供应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供应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根据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转、使用形态的;(四)未根据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管理仍旧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根据规定支配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马上实行应急救援和掌握措施或者未根据规定准时报告的;(八)未根据规定在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5

  6.职业病危害项目零申报状况说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21年版)单位:(盖章)次要担任人:

  (签字)日期: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变更缘由单位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企业规模:大○zhidao中○小○微○行业分类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内专职兼职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品种:粉尘类有○无○接触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化学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物理因素类:有○无○接触人数放射性物质类有○无○接触人数其他有○无○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状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人数(可反复)接触人数(不反复)(作业场所1)(作业场所2)合计填报人:容联系电话:。

  

篇九: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公司员工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用人单位(名称):,车间劳动者(姓名)

  年月日经我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可疑职业病,你单位应在年月日前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以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为准。

  劳动者也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

  可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特此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盖章)

  年月日

  1、签收人:用人单位、劳动者或代理人(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

  年月日

  2、邮寄送达:---------------------------------------

  寄件人:(签名)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体检机构存档

  

篇十: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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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措施情况说明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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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1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防治措施情况说明[篇2]职业病预防需要采取措施: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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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篇十一:公司职业病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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