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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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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系统提升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我市航运绿色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0〕83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辖区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市上统筹,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船舶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码头泊位岸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加强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上岸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3月)。3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完成《达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评估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评估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修编后报市政府审定。组织辖区港航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制定“一船一方案”“一码头一方案”。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9月)。4月中旬到8月中旬,各县(市、区)按照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指导,确保9月底前完成整改问题销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整治任务

(一)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1.清理规范船舶生产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

(1)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不符合标准的暂停生产,并责令整改,满足标准要求方可开工生产。2020年8月底前未完成整改的,2020年9月底前强制取缔。

(2)督促船舶生产企业取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重点建设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收集、固体垃圾、危险废弃物收集、到厂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室外作业等防污染设施。

(4)对非法修造船、滩途造船、非法拆解船舶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严格新建、改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

(1)新建、改建船舶必须按照现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

(2)加强船舶图纸设计、审批及建造监督,防污染设备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以验收、投入使用。

3.完成400总吨及以上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1)货船、工程船、客船(渡船除外)应按船舶结构情况配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自动收集打包装置。餐饮趸船、港用趸船及固定停泊船舶生活污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设置生活污水柜及收集打包装置。所有船舶按要求配备固体生活垃圾收集设备,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设备中,定期由船、岸有关单位负责接收,不得排往水域。

(2)主、辅柴油机总功率22千瓦及以上货船、工程船、客船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水桶。其余机动船舶配备污油水桶,所有含油污水船舶应与专业的废油污水回收机构签订回收协议,对残留废油污水回收处理。

(3)2020年9月底前未完成改造或排放不达标的船舶(排放达标以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检测为准),2020年11月底前强制报废拆解。

4.推进4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1)100至400总吨货船、工程船、客船生活污水应按船舶结构情况配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自动收集打包装置。餐饮趸船、港用趸船及固定停泊船舶生活污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设置生活污水柜及收集打包装置进行转岸处置,对无法设置相应设备或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船舶应配备专用污水收集船,到辖区政府指定的排污点进行转岸排放。

(2)100总吨以下船舶配置生活污水简易收集打包装置,进行转岸处置。

(3)主、辅柴油机总功率22千瓦及以上货船、工程船、客船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油水分离设备,其余机动船舶配备污油水桶,所有含油污水船舶应与专业的废油污水回收机构签订回收协议,对残留废油污水回收处理。

(4)2020年9月底前未完成改造或排放不达标的船舶停运(排放达标以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检测为准),建设改造达标后方可营运,2020年11月底前完成70%的船舶改造任务。

(二)港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1.完成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指导〕

(1)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航河流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8〕9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和措施,加快推进辖区非法码头整治,确保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非法码头专项整治任务。达川区、渠县在2020年3月底前须完成港口总体规划修编报告并送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汇编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对纳入取缔的非法码头,要落实断电、断水、断路、断航和拆除岸上生产设施,完成生态复绿或恢复自然岸坡。

(3)对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要落实整治责任牵头单位,督促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完善有关手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对经整改不达标的非法码头予以取缔。

(4)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经整改合格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2.改造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指导〕

(1)新建货运港口码头在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前提下,严格按《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要求,建设环保设施。

(2)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环保整改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经营活动。

(3)现有货运码头和已纳入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按照现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改造。重点整改码头固体生活垃圾接收箱(收集站),配置船舶和码头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含油污水接收池(处理站)和船岸接收管道设备、污水(油)抽吸泵,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池,预处理设施和车辆冲洗,洒水设施等,露天堆场挡风围墙、防风抑尘网或防护林,固定式喷枪洒水抑尘系统等环保设施不满足要求或能力不足等问题。

(4)乡镇(街道)客运码头、渡口要设置固体垃圾桶(箱)、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接收柜(桶、箱)等,有条件的配置厕所,厕所污水进入市政管网或由环卫工人转运。

(5)开展客(渡)运码头清理整治。各县(市、区)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辖区客(渡)运码头进行清理,对停运闲置码头和渡改人行桥竣工验收合格的渡口码头,2020年11月底前取缔。

3.推进水上公共流动(固定)接收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指导〕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辖区流动接收船或水上固定综合接收(预处理)趸船(站)等方式建设一批水上公共接收设施,并与岸上城市(乡镇)污水管网、垃圾转运站点有效衔接。

4.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指导〕

(1)推动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经信部门指导电力企业落实电价优惠政策,推进港口码头岸电的使用。

(2)新建或改扩建港口码头须按现行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岸电设施。现有经营性货运码头在2020年底前要完成船舶岸电供电能力建设,鼓励到港船舶使用岸电。

(3)新建船舶要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安装岸电船载装置。推动现有船舶进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400总吨以上船舶、餐饮趸船和公务船舶,在2020年底前全面使用岸电。

(三)船舶到港(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与城市(场镇)衔接突出问题整治。

1.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方案》建设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2.畅通到港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指导〕

(1)严格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的通知》(川交函〔2019〕722号)要求,转运、处置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实施船舶污染物作业,各环节联单,实现闭环管理。

(2)根据辖区固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及港口码头设施布局,统筹建立转运处置机制,确保各环节不发生二次污染。

(3)加强信息联通。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环境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及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按季度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
环境卫生部门要将辖区内生活垃圾接收单位名录及接收数据按季度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排水部门要将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及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给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环境卫生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航务海事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达州市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抓好辖区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环境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提高船舶准入门坎,提升码头经营服务水平。鼓励船舶燃油补贴压减资金用于营运客(渡)船舶防污设施更新改造和奖励优先环保达标船舶。中央、省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船舶污染物设施设备和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

(三)加强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行动,对企业和船舶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必要时邀请公安、经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联合检查,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监管查处,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开展明察暗访,对工作推进滞后、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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