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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二章经济法基础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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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章 经济法基础和合同法 1.哪些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收养等协议。

(能否这样理解是不是劳动合同,离婚协议都不适用于《合同法》?)
答:民法分为两大法律关系,一个是财产关系,一个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那么在劳动合同里面除了身份关系还有财产关系,离婚关系里面也是。就是说有关财产分配的内容也适用合同法 2.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别?你能举几个例子说明主合同无效对从合同无效的影响吗? 答: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例子:主要是担保合同比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等 华农一个学生想租赁一个商铺做勤工俭学店铺。但是华农大规定,学生租赁商铺,需要找一个广州市户口,有房产的成年人做担保。这里租赁合同是主合同,后面的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真的平等吗? 答:《合同法》里面基本上所有的条款都是针对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规定的。不会说如《劳动合同法》中那样更多规定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且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基本上是相对平衡的,很少看到刻意设置一方权利更多,一方义务过少的情形。这里就体现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4.《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是不是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其他人无权过问? 不是,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指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 、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但是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
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二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
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不办理。

另外 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喝公序良俗、 eg把财产留给 小三…… 5.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案件中的应用。

答: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实施欺诈行为;

️合同履行过程中,恪守合同约定;

️处理合同纠纷时,公平、公正地确定双方的过错与责任。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现实案例:如食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商家明明是知道的可是却没有告知这个食品存在问题。那么这个时候肯定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这个时候呢,食品法的规定是有一个假一赔十的一个条款,这种惩罚性的赔款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具体的提醒 (例子:企业的人事经理告自己的企业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求要求企业支付2倍的工资,但是败诉 因为人事经理应该知道合同法的规定 故意不签合同来求取赔偿,这个就是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的案例 )
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请举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
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
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 7.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 答:送达之前和送达之后。

 撤回:是在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跟原要约同时到达。

   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17日A给B发要约,要约预计19日到达B处,在19日之前B收到A发出的撤回通知,或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这属于要约撤回;
在B收到要约之后还未回复,A在此期间发出的为要约撤销。

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但不是所有要约都是能撤销的、具体的情形如下 有些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具体的两种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确定了承诺期限,比如要约中写明:2020年5月1日前承诺。

或者要约中写明:请收到要约之日起就赶紧开始加工一次性医用口罩,急用。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8.承诺在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承诺,构成新要约,请举例子说明 答:甲欲与乙订立买卖汽车合同,向乙发出要约,要求其5日内回复,此时如果乙对甲的要约同意,在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达到甲,合同即成立。但是如果乙对要约的主要内容进行更改或者超越期限,发出承诺,那么这个承诺就视为一个新的要约 追问 那制定这个新的要约有什么意义呢? 追答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新的要约说明合同还没成立,只有承诺了合同才能成立 9.合同审查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0.《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限制有哪几种情形?请结合生活实例来理解其含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g:“本柜台东西一经售出,概不负责”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格式合同有一句判断的标准就是:要么同意,要么走开 11.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请举例说明。

12.格式条款的解释,请举例说明。

13.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重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还没有成立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 1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请举例说明。

答:条件不一定发生,期限是将来发生的。

Eg:6月1日生效,或者杭州下雨时生效。

条件是指将来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

15.无效合同的几种原因,举例说明。

16.可撤销合同的几种原因与无效合同的原因的区别进行比较 答: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误解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误解人产生误解是由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3)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合同订立的结果使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误解应是在合同订立时的问题。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17.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导致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形。

答: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8.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现实中的实际应用。

答: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资格,是一种权限或者说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项民事权利。

处分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处分权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

这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

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权。

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取决于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无权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而无权处分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只要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动产已经交付 或 不动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可取得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例子:胡某与朱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胡某与朱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产权人仅登记了胡某的名字。胡某与朱某自2011年下半年来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胡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李某。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2013年胡某与朱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朱某才知晓该房屋已变成他人所有,于是将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胡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李某归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属于胡某与朱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胡某处分该房屋未征得朱某的同意,依法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但是李某并不知道该房屋系胡某无权处分,且有理由相信胡某有处分权,依法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有人向你借了1辆自行车,擅自给卖了。这个是无权处分 有人向你借了1辆自行车,擅自给卖了,这个人卖车的时候说,是替你卖的,实际上根本没这回事。

这个是无权代理 有人向你借了1辆自行车,擅自给卖了。这个借你车的人是你的关系密切的人,譬如说弟弟、妹妹,买车的人也知道你们之间的关系,那么买车的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人是代理你卖车的 这个是表见代理 19.合同的三种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
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合同的保全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答:代位权的行驶条件如下(满足条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涉及到身份的,还有涉及到养老金之类的不能代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BC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应该为1或者5年) 21.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答:(1)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其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其二,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其三,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其四,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
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

(3)合同义务转移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其合同债务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合同义务转移的基本前提。无效合同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发生的债务转让也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2.合同义务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在性质上不能进行转移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不得进行转移,否则,转移协议无效。

    3.债务人转移义务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4.须有合同义务转移的内容 (4)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抗辩权的转移。

    2.从债务的承担应遵循“从随主”的原则。

    3.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合同义务承担生效后,承担人将代替合同义务人的地位,对合同权利人负责。合同中原义务人不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合同义务承担与合同权利转让正好相反,合同义务承担产生合同务移转的法律效力。如果承担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人只能向承担人即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合同义务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向杂货店老板那里买2支笔 然后我对老板说 笔不要给我 给我同学 还是我付钱 老板同意了。这个是合同权利的转让 我向杂货店老板那里买2支笔,然后我对老板说,我同学看中这笔了,他要了,钱他付,老板同意了,这是权利的义务转让、、 注意 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而存在的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例子】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多选)
ABD A .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 .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没通知)
C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 1 万 5 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vD .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22.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 23.合同有几种担保方式?这几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和保证是人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

留置>抵押>质押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而质押是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比如:向银行借款而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债务人(借款人)仍然占有该房屋,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等。

定金和订金含义不同:前面两个字是具有担保的作用,可以适用定金法则,后面这个订金是预付款。定金:主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预付款。但是订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一、从担保范围来区别: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从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来区别:
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2、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三、从担保合同生效期来区别: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此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的期间规定得比较严格,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4.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形式是什么?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答: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26.什么是不可抗力? 答: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1. 比如:张三要在广州买房,结果合同已经签订了,但是广州市出台了限购政策,张三不符合条件了。张三的违约就属于不可抗力。

  还有这次疫情之前,国内肯定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商贸合同。但是因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内的工厂开不了工,无法按时交货了。这种违约也是属于不可抗力。

27.如何理解减损规则? 减损规则,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个规则意思是说,虽然一方违约了,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为所欲为。如果他明明有能力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却无动于衷的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书里举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养鱼场的例子,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在89页,我就不在这里多说了。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注意:
对于违约责任,大家需要注意三点:第一,产生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合同,则不一定产生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因为一方当事人欺诈、损坏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了,则合同就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了。而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个人说,我是违约了,但是我当时太粗心大意了,没有看清楚合同就签字了,能不能不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而言,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对方同意不让你承担,就没有问题。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管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则一般会考虑对方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违约责任则不考虑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第三,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实施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因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额外的其他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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