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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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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评细则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委办〔2019〕2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2017〕31号)规定,现制定2020年度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党委、政府;
省直有关部门。

二、市(州)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20分)
1.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评分细则:(1)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规定》第七条明确的6项工作职责,共2分。1项职责未履行,扣0.3分,均未履行不得分。

(2)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规定》第八条明确的6项工作职责,共2分。1项职责未履行,扣0.3分,均未履行不得分。

(3)市(州)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面履行《规定》第九条明确的工作职责,共2分。市(州)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均未履职,扣 2分。

(4)市(州)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全面履行《规定》第十条明确的8项工作职责,共2分。1项职责未履行,扣0.2分,均未履行不得分。

(5)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全面履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的工作职责,共2分。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均未履职,扣2分。

2. 统筹领导食品安全工作。

评分细则:(1)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共1分。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0.5分;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扣0.5分。

(2)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共1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对攻坚行动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进度,未部署扣0.5分;
未按计划完成2020年工作进度,扣0.5分。

(3)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共1分。未按要求报告,扣1分。

3.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评分细则:(1)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共计2分。成都市、泸州市未按***食品安全办要求完成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相关创建工作,扣1分;
本行政区域内有第三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创建任务的市(州), 1个县(区、市)未通过省食品安全办组织评价验收,扣0.5分;
本行政区域内已命名为第一、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出现撤销示范命名情形,1个县(区、市)扣1分;
以上各项累计扣分,此项最多扣2分。

(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共2分。中央投资建设的市(州)级农产品质检项目未竣工验收扣0.5分,县级农产品质检项目未竣工验收,每个扣0.2分,此项最多扣1分;
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双认证”任务完成率,80-99.9%扣0.2分,60-79.9%扣0.4分,30-59.9%扣0.6分,低于30%扣0.8分;
获证市县农产品质检机构未通过2020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每个扣0.1分,此项最多扣0.2分。

(3)落实《意见》“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的工作要求,共2分。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未开展食品监管岗位考核培训,扣1分;
从事食品检查人员不具备岗位资格,扣1分。

(4)市(州)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建设,提升案件侦办能力,共1分。按公安厅年度部署完成相关工作,未完成扣1分。。

(二)年度重点工作(67分)
1.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评分细则: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价工作,共1分。三州,未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扣1分;
其他市,未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扣 1分,未按要求完成调味品、酒类等跟踪评价相关工作,每缺少1类扣0.5分,此项最多扣1分。

2.源头治理。

评分细则:(1)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共2分。未按照《**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20-2022年)》进度要求完成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扣1分;
未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转运处各环节的有效监管的,扣1分。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和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共2分。未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按比例扣分,最少扣0.2分,此项最多扣1分;
未完成**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清单(第一批131家,第二批11家)整治任务,按比例扣分,此项最多扣1分。

3.食用农产品监管。

评分细则:(1)全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4分。未建立健全本辖区合格证制度试行主体名录,扣0.5分;
试行主体宣传培训全覆盖,覆盖率每降低10%扣0.1分,此项最多扣0.5分;
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等,以及采用电视、新媒体等及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每少一项宣传扣0.1分,此项最多扣0.5分;
按照本辖区合格证制度试行主体名录,结合省级监测计划,对试行合格证主体开展随机抽检,覆盖率未达到60%,每降低10%扣0.1分,此项最多扣0.5分;
将合格证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对试行主体全覆盖,覆盖率每降低10%扣0.1分,此项最多扣0.5分。开具合格证核算比例在全省排名,前 9名得1分,10-15名得0.8分,16-21名得0.6分;
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主体数量占应实施主体(以本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品类和试行主体为准)数量未达到80%,每降低10%扣0.1分,此项最多扣0.5分。

(2)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两个名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响亮行动”,共1分。推进违法违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工作,得0.4分,否则不得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未按农业农村部统一工作要求推进“响亮行动”,每出现1次工作不符合要求,扣0.2分,最多扣0.6分。

(3)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100%,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共2分。监测任务完成率90-99.9%,扣0.1分,80-89.9%,扣0.3分,低于80%扣0.5分;
例行监测合格率95-96.9%,扣0.1分,93-94.9%,扣0.3分,低于93%扣0.5分;
未开展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扣0.5分;
未组织召开监测结果会商会,扣0.5分。

(4)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共1分。未完成省级监督抽查任务,扣0.4分;
省级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数占抽查样品总数的百分比)未达到1.3%的,1%(含)—1.3%,扣0.1分,0.5%(含)—1%,扣0.2分,低于0.5%,扣0.3分;
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100%及时查处到位的(开展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不扣分;
80%(含)以上及时查处到位,扣0.1分,低于80%,扣0.3分。

(5)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1分。对本行政辖区内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工作进行部署,每少一项工作扣0.1分,此项最多扣0.2分;
未公布本地农资和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扣0.1分;
根据全省工作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每出现1次工作延误扣0.1分,此项最多扣0.6分;
未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和宣传,扣0.1分。

4.粮食质量安全。

评分细则:(1)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共2分。有“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州):2017年、2018年项目完成建设,并由主管项目单位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的,得2分,否则每个项目扣0.2分;
2019年项目完成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没有“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州):支持区域内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有具体措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保障粮食质检机构有效运行,共1分。有国家挂牌粮食质检机构的市州,挂牌粮食质检机构有检验资质、人员充足、运行和检测工作开展良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没有国家挂牌粮食质检机构的市州,辖区内粮食质检机构人员充足、运行和检测工作开展良好、并承担有市级检测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1分。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库存粮食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开展监测工作和及时报送监测结果情况,划分3个梯次打分,分别得1、0.5、0分。

(4)采取具体举措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共1分。严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得 1分,否则不得分。

(5)(减分项)发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累计扣分最多扣5分(粮食质量安全总分值)。

5.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评分细则:(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管理,共2分。双随机抽查信息公示,年度检查总户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记名总条数一致率达到100%得1分,未达到的,每降低1%-10%扣0.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年度核发总户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记名总条数一致率达到100%得0.5,未达到的,每降低1%-10%扣0.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信息公示,年度应公示案件结案总户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记名总条数一致率达到100%得0.5,未达到的,每降低1%-10%扣0.1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共4分。食安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得0.5分,每降低2%扣0.1分,扣完为止。食安员抽考合格率全省排序,1-7位得1分,8-14位得0.8分,15-21位得0.5分,低于90%不得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重点食品风险防控指南,不少于3个品种得1分,2个品种得0.8分,1个品种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在省级以上组织实施的国抽、省抽(不含省常规抽检)任务中,未出现连续2年(2019—2020年)抽检不合格企业的,得1分。获证企业500家以下地区出现1家扣0.2分,扣完为止;
500-1000家地区出现1家以上(不含1家),每增加1家扣0.2分,扣完为止;
1000-2000家地区出现2家以上(不含2家),每增加1家扣0.2分,扣完为止;

2000家以上地区出现3家以上(不含3家),每增加1家扣0.2分,扣完为止。组织代表性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履行主体责任集中述职活动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3)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安全监管,共1分。按要求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建立开办者档案,未明确或未建立档案的,缺少1个扣0.1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范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建档率保持100%,每降低1%扣0.1分;
强化索证索票管理,查处猪肉抽检不合格产品可溯源率100%,农产品批发市场查处抽检不合格产品可溯源批次达到70%得0.5分,每降低5%扣0.1分,此项累计最多扣1分。

(4)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共1分。对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完成率达到75%;
建立辖区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防控措施清单;
对2019年以来检出3批次以上不合格样品和2017年以来连续3年以上检出不合格样品的食品经营企业,进行严查严处、开展风险分析、加大抽检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1-0.5分。

(5)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共1分。落实餐饮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相关工作任务;
自建网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等备案率达到100%;
对推送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及时核查处置,按时按要求报告核查处置结果。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1-0.5分。

(6)强化食品经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监管,共1分。落实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提升工程各项任务,扩大食品小经营店、农村集体聚餐在线监管试点;
在省局抽查考核平台完成抽查考核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达到 5%;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100%开展自我承诺活动。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1-0.5分。

(7)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共1分。督促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根据抽查情况,全省分三个档次,分别得1分、0.8分、0.5分。

(8)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持续开展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共1分。在市县两级各自行政区域内分别举办面对消费者、受众不低于200人的宣传活动,其中:三州,开展宣传活动的行政区域数未达到区域总数70%扣0.5分,未达到50%不得分;
其他市,1个行政区域未开展宣传活动扣0.5分,2个及以上未开展宣传活动不得分。

(9)完成食品安全抽检和核查处置任务,共4分。省级下达的“省抽”常规抽检和市县级抽检任务完成率未达到100%,扣1分;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未达到98%,每降低0.1%,扣0.1分,此项最多扣1分;
“省抽”常规抽检问题发现率未达到6%,每降低0.1%,扣0.1分,此项最多扣1分;
“国抽”“省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未达到100%,“国抽”核查处置任务未完成1件扣1分,“省抽”核查处置任务未完成1件扣0.2分,此项最多扣1分。

(10)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各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使用统一的网上受理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一网”服务,共2分。未使用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系统,扣1分;
未对接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系统,实现数据实时推送,扣1分。

6.校园食品安全。

评分细则:(1)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管理规定,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大中城市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共2分。“明厨亮灶”覆盖率每降低1%,扣0.2分,此项最多扣1分;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全部收回自主经营,每发现1个非自主经营食堂,扣0.5分,此项最多扣1分。

(2)贯彻实施《**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深入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防发生校园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共2分。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覆盖率低于10%,扣0.5分;
发生一起校园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扣0.2分;
发生一起校园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扣0.5分;
发生一起校园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扣1分;
发生一起校园Ⅱ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扣2分;
此项累计最多扣2分。

7.重点领域工作。

评分细则:(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完成率100%,共2分。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2)哨点医院按规定上报食源性疾病病例,其中:三州平均达到100例,其他市平均达到120例,共1分。上报病例数未达到要求,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3)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建筑工地食堂开展抽查,不少于在建工地10%,共1分。食品经营许可证 (含备案证)办理率未达90%(三州未达50%)扣0.2分;
食品安全制度制定率、上墙率未达90%,扣0.3分;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率未达90%,扣0.3分;
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办理率未达90%,扣0.2分。

(4)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养老机构餐饮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共1分。养老机构未100%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预案,扣0.3分;
养老机构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比例未达到50%,扣0.4分;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制度制定率、上墙率未达到100%,扣0.3分。

(5)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宗教场所及大型宗教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1分。大型宗教活动未100%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预案,扣0.3分;
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明厨亮灶”比例未达到55%,扣0.3分;
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制度制定率、上墙率未达到100%,扣0.4分。

(6)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完成率达100%, 共1分。完成率每降低5%,扣0.2分,扣完为止。

8.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评分细则:(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共4分。区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全部入驻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扣0.5分;
市县两级监管、检测、执法工作机构应用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监管、检测、执法业务数据平均值(数据总数/辖区内涉农县数量)全省排名,前9名得1分,10-15名得0.8分,16-21名得0.6分;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主体应用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录入产品生产批次、销售批次数据平均值(数据总数 /辖区内涉农县数量)全省排名,前9名得2分,10-15名得1.8分,16-21名得1.5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挂钩工作开展不到位,酌情扣分,此项最多扣0.5分。(三州扣分减半计)
(2)助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共2分。结合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白酒品质提升工程、小作坊治理提升行动等工作部署,立足本地实际,选择特色优势食品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开展1类得0.8分,开展2类以上得1分;
有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品牌培育保护、试点引领带动、助推市场拓展、质量体系建设、龙头企业扶持等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有3项具体案例得1分,有2项具体案例得0.8分,有1项具体案例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3)开展食品安全科技攻关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并取得实效,共1分。无具体案例,扣1分。

(4)建立协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支持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共2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5)鼓励并支持餐饮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等相关机构研究制定包括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菜品标准、食材标准在内的*菜标准体系,推动菜品烹制与卫生标准化,服务和管理规范化,提升*菜品质;
倡导“公筷公勺、中式分餐”,培育健康用餐新方式;
强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意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共1分。按照工作实效分两个梯次打分,分别得1分、0.8分。

9.打击违法犯罪。

评分细则:(1)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共1分。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不含农资)县均值(全市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总数除以全市涉农县个数)3(含)以上不扣分;
2(含)—3的,扣0.2分;
1(含)—2的,扣0.4分;
低于1,扣0.8分;
三州扣分减半。未报送本地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每少报一类,扣0.1分;
每发现一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扣0.1分,扣完为止。移交司法机关并立案的,每有1件,得0.1分。此项累计得分最多1分。

(2)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及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共2分。查处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数0.8分,查办率(查处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数/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数)0.2分,按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并经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1分。以上三项,分别以全省平均数为最高值,达到平均数的市(州)即得满分,未达到平均数的市(州)按实际数据占平均数的比例折算得分。(三州按2倍计分)
(3)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共1分。罚没金额5万元起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1分/件计,罚没金额10万元起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2分/件计,罚没金额50万元起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5分/件计,罚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按1分/件计算,此项累计得分最多1分。(三州按2倍计分)
(4)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办案质量,共1分。评定为省市场监管局“十大典型案件”按0.5分/件计,评定为优秀案件按0.3分/件计,此两项考核累计得分最多0.5分;
办结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案件按 0.5分/件计,此项累计得分最多0.5分。

(5)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共2分。2020年起诉数达到本行政区域近3年(2017-2019年)平均起诉数110%的市(州),得满分;
其他市(州),每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食品安全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计1分,按公安厅KPI系数折算积分,积分最高的市(州)得满分,其余市(州)按比例折算得分。

(6)公安机关加强大案要案侦办工作,共1分。每侦办1起重大食品安全联合挂牌或公安部挂牌案件、国家部委公布的典型案例得0.3分,每侦办1起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得0.1分,此项最高得1分。(甘孜、阿坝按3倍计分)
(7)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按规定及时办结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100%落实处罚到人,共1分。未按规定完成,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社会影响及评价(13分)
1.食品安全宣传、舆情监测。

评分细则:(1)市(州)网信工作负责部门统筹做好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网上宣传和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共1分。对中央、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的安排部署网上宣传统筹指导不力的,扣0.5分;
对涉食品安全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统筹协调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分。此项累计最高扣1分。

(2)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舆情监测,共1分。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得0.5分,市级得0.3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全天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及时跟踪相关舆情信息,得 0.5分,否则不得分。

(3)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创新突破或先进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共1分。通过省级以上政务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和融媒体传播食品安全工作创新突破或先进经验做法,中央主流媒体每篇次0.3分,部委专业媒体和省级主流媒体每篇次0.1分,总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1分,低于平均分,每降低5个位次,扣0.1分。

2.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

评分细则:(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共1分。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扣0.5分,举报电话不畅通,扣0.5分。

(2)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管理工作,共1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15)未保持独立运行,扣0.5分;
12315投诉举报工作效能0.5分,按评价结果百分比核算打分。

(3)落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完成省市场监管局交办案件或案件线索核查等工作,共2分。推进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得0.4分;
积极主动与案件举报人联系予以奖励,得0.4分;
积极向社会公开发布宣传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得0.2分;
完成省局交办案件或案件线索核查等工作并及时反馈,得1分。

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评分细则:(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共2分。未完善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扣0.2分;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或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置,扣1.8分。

(2)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共2分。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限要求报送信息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此项最多扣1分;
近三年(2018-2020年)未开展过III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扣1分。

4.人民群众满意度。(2分)
评分细则:省食安办统一组织的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民意调查中,市(州)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共2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降低一个位次,扣0.1分。

(四)其他项 1.不得评为先进的情形。

市(州)出现4种情形之一时,考核结果不得为先进。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市(州)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3个月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加分项。

食品安全工作获得党中央、***奖励表彰的,每一项加2分;
食品安全工作获得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奖励表彰的,每一项加1分;
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作食品安全工作大会经验交流发言的,每一项加1分;
在健全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法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每一项加0.2-0.5分。加分合计最多5分。

3.减分项。

(1)因市(州)行政区域内工作,导致我省在国家考核中减分的,按所扣分值,双倍扣分。(与前项重复时,按最高扣分计)
(2)2019年考核失分项目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每一项扣0.1-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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