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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贷电子版(公司业务部)]平安银行信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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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产品篇

第一章中国银行信贷产品

第一节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综述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根据贷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当年生产经营计划产生的超过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部分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贷款;临时贷款是指为了满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而发放的短期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借款的用途应具有经济效益,能按时还本付息;

3、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4、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三、提供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与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银行内部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文本(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等);

4、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贷款帐户,提用贷款。

第二节固定资产贷款

一、业务概述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主要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基本建设: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2.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3.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4.其他固定购置:指非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二、特点

1.一般为批发贷款,以企事业单位为发放对象,数额一般较大;

2.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长期(五年以上),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和浮动利率;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核贷;

5. 固定资产贷款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三、作用

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固定资产贷款所占份额要低于流动资金贷款所占份额,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正在转变、资本市场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固定资产贷款是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固定资产贷款一直是我国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已成为我国拉动内需、加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推动力。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较高,可为商业银行带来较高收益,也可提高商业银行的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也是商业银行争揽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并带动其他业务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固定资产贷款同其他贷款和授信业务相比,由于贷款期限长、项目涉及行业广,受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较大,风险也相应增加。银行从事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难度和营运成本较大,因此对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四、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

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五、程序

(一)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

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在程序上,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环节。具体为:

1.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

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并要求其提供借款申请及贷款所需其他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本金到位证明、贷款卡、信用评级材料、担保材料等。借款人还需提供项目报批材料,包括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权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批复;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材料来源、水电气、土地征用、运输条件的落实证明;环保部门的批复,以及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如系转贷款或国际商业贷款等项目,应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对外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供列入双方政府商定项目清单的征明等文件。

2.进行贷款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担保,测定贷款风险度。贷款调查的核心内容是信用风险分析,通过以借款人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财务报表分析、贷款项目评估等,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系统分析。贷款调查是保障贷款科学决策和进行贷款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其目的在于分析风险类别、测定风险大小、防止和降低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会议调查、实地考察、委托调查等方式,包括调查和初审两个环节,并形成调查报告。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资信情况、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情况、项目配套条件、项目效益及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银行收益预测、结论性意见(包括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问题及银行是否贷款并拟采取的对策、贷款条件等)。

3.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力求将贷款风险控制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决策。

4.贷款的发放使用和贷后管理

在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即可落实贷款条件并准备贷款法律文件,按程序发放贷款;并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等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的偿还、潜在风险的预警、对贷款定期进行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而非按照贷款期限),若有

必要,则及时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贷款损失进行核销,以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贷款结清后进行最终评价等。

(二)投资项目程序与贷款管理程序的匹配

1.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我国从建国初期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并于1981年纳入可行性研究,又于1984年在国内投资项目管理中,增加了项目评估工作。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也在不断变化。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包括:投资前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规划、研究和政策,包括编审项目建议书、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审设计任务书。

投资时期:项目决策后付诸实施,包括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生产时期:项目竣工验收后投入生产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管理程序

商业银行结合自身贷款程序,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相配合,管理程序通常也分为三个时期:

准备时期:从国家各部门、地区规划中对项目进行初选以作为备选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以出具贷款意向,待项目立项批复后进行项目评估和决策,并可出具贷款承诺;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复后进行正式评审。

执行时期:经过正式评审同意贷款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回收时期: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对项目和贷款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考核贷款效益。

第三节现汇贷款

一、业务综述

中国银行的现汇贷款是银行以自主筹措的外汇向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币种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五种货币;贷款利率既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一般参照伦敦金融市场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银行筹资的综合成本及相应的利润确定。根据客户要求,中国银行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掉期为固定利率。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银行的买方信贷相比,现汇贷款用途广泛,可用于向任何国家或地区采购设备和材料。

中国银行的现汇贷款既可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贷款种类既包括短期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

二、申请对象

中国银行的现汇贷款只对企业发放,凡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均可以申请现汇贷款。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借款用途必须正当合理,具有经济效益;

3.借款人应有相应的外汇资金来源,如借款人没有外汇收入,则应有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汇还贷的证明文件;

4。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四、提供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事)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五、申请程序

1.借款人向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提交借款申请,同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2。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资料;

3.中国银行内部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落实有关提款前提条件,根据借款合同提款。

六、收费标准

现汇贷款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节“三贷”贷款

一、业务综述

"三贷"名称的来源原指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和外国买方信贷这三大类贷款。广义而言,三贷是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外国政府赠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商贴息贷款、配套商业贷款等国外优惠贷款的总称,其特点是利率较低,贷款期限较长,综合条件十分优惠,主要用于促进出口国设备、技术等的输出以及满足政府间合作等目的。

外国政府贷款系指由出口国政府向进口国政府提供的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其资金来自政府财政预算,用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一般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向进口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提供,冉由后者转贷给国内项目单位。

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分为两种形式:(1)由国外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负责融资、政府给予利息补贴、体现政府赠与成分的贷款,即签订一个信贷协议、使用一个贷款利率:(2)由一笔外国政府贷款和一笔外国出口信贷合并混合组成的贷款,即签订两个信贷协议、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贷款利率。

外国政府赠款系指由出口国政府向进口国政府提供的赠与款项,其资金来自政府财政预算,用于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赠款不需偿还。

外国买方信贷系指在出口国政府资助下,由出口方银行或信贷机构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于购买出口国的资本货物、技术以及支付规定的劳务费用。

外商贴息贷款系指在买方信贷或一般商业贷款基础上,由出口商提供利息补贴而向买方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配套商业贷款系指为支付外国买方信贷等优惠贷款项下的定金部分而由外国银行提供的一般商业贷款,但在贷款条件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申请条件

三贷贷款的对象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其它经济实体和行政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足额注册资本或者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层及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三贷项目具备基本条件

1.项目列入计划

贷款项目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以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必须纳入双边政府间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2.资金投向正确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配套条件齐备

与进口设备相匹配的国内各项配套条件,主要是配套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流动资金)、厂房、设备、水、电、汽、燃料、原料、辅助原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逐项落实齐备。

4.项目效益显著

项目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显著;能出口创汇;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公共设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5.还款确有保证

新建项目要有可靠的还汇来源和还款保证,以确保借款人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己建项目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借款人经营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偿债记录。

6.有银行认可的可靠的还款担保。

7.中国银行要求的其它具体条件。

四、申请程序

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外国政府赠款等政府类优惠贷款 (俗称软贷款),初期工作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1.借款人按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或地方发改委、财政厅(局)提出贷款申请;

2.如系限下项目(贷款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由各地发改委根据规划审批项目建议书,核发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编号,并会签地方财政厅(局),确定该项目的三级分类(相关定义内容见后),随后将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抄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时,地方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

部共同确定备选项目清单后,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对外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同意并列入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3.如系限上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及5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发改委根据规划审批项目建议书,核发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编号。由财政部确定该项目的三级分类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同意并列入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4.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在收到财政部的委托通知后,按照中央或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转发项目清单,进行评审工作。

外国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配套商业贷款等无政府背景的商业类优惠贷款 (俗称硬贷款),借款人在获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等有效批复后,即可按中央或地方项目的划分,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

正式评审工作开始以后,无论是软贷款项目还是硬贷款项目,均须按以下程序操作: 1.根据中央或地方项目的划分以及不同的审批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或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评审;

2.项目单位将商务合同副本(附摘要说明)送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备案;

3.评审通过后,按照中央或地方项目的划分,以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分行的名义向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发送筹资委托函,列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委托条件等;

4.全球金融市场部根据筹资委托函、商务合同和对外总协议的条件要求,与国外机构或银行谈判并签署金融协议,随后发出金融协议生效通知书;

5.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分行根据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的生效通知书及所附金融协议的条款要求,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至此,商务合同即可生效,项目单位可对外通知发货、提款等。

五、外国政府贷款三级分类

2000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施行了《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即省级财政厅(局)直接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中国银行作为财务代理,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改变项目的转贷条件。省级财政厅(局)须在财政部办理备案手续,中国银行与财政部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一旦发生违约,财政部经审核无误后将采取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扣款等措施,将所欠款项(包括罚息)拨付给中国银行。

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厅(局)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即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厅(局)出具《还款保证书》,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银行作为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但经省级财政厅(局)同意后,可适当缩短贷款期限。省级财政厅(局)须在财政部办理备

案手续。一旦发生违约,财政部经审核无误后将采取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扣款等措施,将所欠款项(包括罚息)拨付给中国银行。

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中国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即省级财政厅(局)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中国银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对项目还可以采取脱钩转贷的方式,重新确定转贷条件。不同的分类和还款责任决定了中国银行在项目评审中所需要的时间、进程、文件等均不同,且收费标准不同。

六、三贷业务收费

借款人在三贷业务项下除须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一般还应支付对外协议规定的承担费管理费、保险费以及中国银行转贷手续费等费用。

承担费 (COMMITMENT FEE),也称承诺费。在贷款协议生效一定期限以后、提款期结束之前,如借款人没有全部提用所有款项,则须按未提的贷款签约额计收该费用,一般以百分比表示,半年(或其它规定期限)支付一次,直至贷款签约金额全部提用完毕或在提款期结束后宣布取消未用余额。

管理费 (MANAGEMENT FEE) 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借款人须接贷款签约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外支付的费用,可期初一次性付清,也可在整个贷款期内分次付清。

保险费 (EXPOSUREFEE,INSURANCE PREMIUM,GUARANTEE CHARGES等) 也称风险费。在提供贷款时,国外贷款行一般须从政府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获得对此笔贷款的保险或担保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笔费用将由最终借款人承担,在此统称为保险费。

转贷手续费中国银行对转贷的每一笔三贷都按贷款的性质及三级分类加收不等的费用,用以支付转贷工作中的各项费用并对外承担项目单位的还款风险。该费用一般以利差形式表示,在每次付息时一并收取。目前转贷费用一般不超过每年2%。

第五节对外劳务承包贷款

一、业务概述

对外劳务承包贷款是为支持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及开展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而发放的贷款,是以外汇贷款为主的一种业务。

中国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规定,于1980年4月试办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外汇贷款。主要解决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国外承包工程项目购置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安装设施和费用开支的资金需要,以及为其出具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有关担保函的抵押金。1988年1月又公布了《中国银行对外劳务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规定》,作为办理此项贷款业务的主要依据。

贷款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企业。

二、种类

目前中国银行对我国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贷款种类有:项目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保函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贷款。

(一)项目贷款:是以贷款项目本身的直接用途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用于对外承

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购置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设备和安装、劳务等费用。申请项目贷款的企业要以承包国外的工程为依据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项目审查和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以承包国外工程的工期为依据,所以贷款期限较长,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短期周转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中短期周转资金的需求。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不与承包工程项目和工期直接挂钩,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保函额度:主要用于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和承包工程时,由银行为其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而为企业核定的对外保函额度。企业可根据在今后三年内对外业务发展情况,向银行申请一笔三年有效的保函额度,经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保函额度协议,在有效期内,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保函项下额度对外出具保函,银行审查同意后,对外出具保函,并相应扣减保函额度,保函撤销后,额度可恢复使用,但累计的有效保函金额不能超过双方签订的保函额度协议的总金额。

(四)配套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中国银行外汇贷款支持的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资金,目的是通过承包国外工程带动我国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

三、申请条件

凡是向银行申请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成立,具有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其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权。

2.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3.要有自已的章程或组建条例,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制度,并有一支能在国外开展业务的职工队伍。

4.要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在中国银行开有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将资金存在中国银行。

5.贷款项目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偿还贷款本息,能创汇盈利,并为国家提供外汇积累。

6.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

第六节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两类产品。

一、出口买方信贷

(一)业务综述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为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和其它机电产品,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的出口,由中国银行向境外进口方借款人提供的融资。

贷款币种:美元或中国银行接受的其它货币

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总额的80%;成套设备及其它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总额的85%;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贷款利率: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借款人国别风险、担保条件及项目其他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买方信贷贷款人需按照一定的费率向借款人征收管理费和承担费,以及贷款人因此项目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进口国法定主权级借款部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或中国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国外进口商。

(二)申请条件

使用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原则上应具备如下条件:

1.商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20%,成套设备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15%;

3。本贷款项下签订的商务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4.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必须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信用保险;

5.满足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1.出口企业应在对外投标及签订商务合同前,尽早与中国银行联系,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融资需求。

2.拟采用本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商务合同谈判阶段向中国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

-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商务合同草本及其它有关资料;

-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3.中国银行在接到上述所需材料后开始受理贷款申请,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4.贷款项目经审查通过后,中国银行与国外借款人签署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协议。

5.落实贷款协议所规定全部用款前提条件后,借款人可以按规定支用贷款。

(四)收费标准

出口买方信贷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二、出口卖方信贷

(一)业务综述

为支持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国银行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和金融政策,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对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以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工程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出口。

出口卖方信贷为人民币或外汇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贷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十年(含用款宽限期)。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出口或对外提供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

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及其它机电产品,或对外提供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

靠的还款保证,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有已

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它付款保

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

(四)申请程序

借款企业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向我行提交下列文件: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概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

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

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

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进口方银行出具的延付保证(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保函)。

7.保险机构承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及借款人同意将出口信用险项下赔付

款优先用于还贷的证明。

8.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

业执照、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担保意向书等)。

9.中国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收费标准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第七节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银团贷款是从银行双边贷款发展而来的融资方式,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

根据银团成员是否跨国界,银团贷款有国际银团贷款和国内银团贷款之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对国内银团贷款做了规范,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国内银团贷款仍未大量开展。中国银行组织或参加过许多国际银团,具有相当成熟的操作经验。本节主要介绍国际银团贷款的一些习惯做法。

银团贷款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巨大发展使国际间信贷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一家银行往往难以或不愿办理巨额贷款,为分散风险,多家银行按严格的规则和协议共同提供贷款的银团由此而产生。银团贷款有以下特点:

(一)筹资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对于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需求大的融资,单靠一家银行的能力和意愿往往无法满足。银团聚集多家银行的实力,能提供为数可观的信贷资金,并且提供贷款的期限也较长,使借款人可以获得较长期、稳定的巨额资金。

(二)可减轻银行的资金压力和分散贷款风险。银团贷款金额虽然较大,但对每一家银行来说,只是按出资份额提供部分贷款,相应地承担部分贷款风险,从而减轻了银行的资金压力,分散了贷款风险。

(三)避免竞争,节约成本。银团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前由牵头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征信。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之后,合同的执行与贷款管理由代理行负责。这样,既避免因分散贷款的复杂关系造成竞争,又方便管理,节约成本。

银团贷款的劣势主要是涉及的银行较多,若达成一致需要牵头行有较强的业界影响力。如贷款跨界,业务操作则会遇到法律、会计等不同国家规范,对业务人员提出较高的素质要求。

二、银团的组成

银团贷款涉及多家甚至几十家银行的利益,一切手续必须按银团内部的分工和协议严格办理。银团内不同成员承担的贷款份额和责任是不同的,各成员的地位和职责一般有如下的划分:

(一)安排行(Arranger)

安排行是负责策划和组织银团的银行。安排行负责组织银团,召集和选定参加行,确定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并起草贷款文件和资料备忘录。安排行有时根据与借款人的协定,还负责包销借款人申请而参加行认购不足的全部贷款。

(二)牵头行(Leading Bank)

牵头行是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最大的参加行。牵头行一般也就是安排行,安排行为顺利筹组银团,往往首先认购最大份额,增强各参加行对贷款项目的信心。

(三)副牵头行(Co-Leading Bank)

在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往往设几个副牵头行头衔,以增加更多银行参加银团,因为

许多银行对他们在银团内的地位非常敏感。

(四)代理行(Agent Bank)

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人,是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联系人,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并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负责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代理行一般由安排行或牵头行担任。

(五)参加行(Participants)

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虽然银团贷款的成员承担的贷款份额和事务不同,但各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三、银团贷款的利率、费用和期限

(一)银团贷款的利率

银团贷款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借贷双方签约时选用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利率作为整个贷款期的适用利率。浮动利率一般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准利率,再加上附加利差,利差根据贷款期限长短、信用风险大小而异。由于银团贷款期限较长,市场利率变动频繁,贷款银行为避免利率变动造成风险损失,一般不采用一次定死、全期适用的固定利率,绝大多数银团贷款均采用分期按市场利率变动进行调整的浮动利率。

银团贷款有到期一次归还、在宽限期后若干次偿还、无宽限期分批偿还三种偿还方式,不同的偿还方式采用不同的利息计算方法。

(二)银团贷款的各项费用

银团贷款的定价包括利率和费用两个方面,而费用有每年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

1.前端费(Up-Front Fee)。主要包括管理费和参加费,费率一般以银行贷款承诺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计算。管理费也称安排费,它是借款人对安排行成功地组织一笔银团贷款所支付的报酬。参加费则是借款人因贷款人参加银团支付的奖励。费用按各参加行贷款份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费率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05~0.5%之间,一次或分次付清。

2.承担费(Commitment Fee)。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用款(即推迟用款),需付承担费,以补偿贷款人筹措资金的费用损失,按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费率一般为0.05~0.5%。

3.使用费(Utilization Fee)。当借款人提用款后,除了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还需要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贷款人发放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按日均用款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费用一般为0.03~0.2%,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直到用款付清。

4.代理费(Agent Fee)。代理费是借款人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进行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报酬。代理费根据代理行工作量的大小而定,其费率一般在0.25~0.5%之间。代理费一般是按每年商定的固定金额付给代理行,即在整个贷款期限内,每年支付一次,直到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5.杂费。杂费是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的费用,用于牵头行在组织银团、完成贷款协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车马费、律师费、宴请费等。杂费一般按牵头行提交的帐单一次付清。

总之,从贷款人的角度计算收益或借款人的角度计算银团贷款的筹资成本时,不仅要考虑贷款的利率水平,而且还要考虑各项费用的开支,要考虑二者相加后的综合成本。银团贷款的成本归纳如下:

一次性支付金额=管理费率(参加费率)×贷款承诺总额+杂费

每年(每半年、每季)支付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提取金额+承担费率×未提贷款金额+使用费率×贷款提取金额+每期代理费

(三)银团贷款的期限

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可为3—5年,长可达10—20年,但一般为7—10年。

银团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提款期一般为2—4年,要求在整个期间内全部提完。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6个月—1年,在此期间只付息不还本。还款期视贷款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偿还一次,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四、银团贷款的程序

(一)选择牵头行或安排行

银团贷款第一个阶段是借款人选择牵头行(安排行),然后由牵头行组建银团。在选择牵头行时往往有不同的原则:有的借款人常常选择一家与项目关系密切的银行作为牵头行;有的借款人则喜欢轮流选择几家银行作为牵头行,这是为了保持与多家银行的良好关系;还有一些借款人则根据每次筹资的特点和银行对该笔贷款的安排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牵头行。我国借款人通常选择与其有信贷联系的银行作为安排行,并授权为其筹组银团。具体程序是:

1.借款人向其选择的有信贷联系的银行(委托行)提交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合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和政府批件等,委托该银行作为安排行代表借款人组织银团贷款。

2.委托行接到委托书后,要对筹资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借款单位确实具备贷款条件,应向借款人递交贷款承诺书,表示愿意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帮助组织银团贷款,贷款承诺书应明确贷款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提请借款人决定是否接受。

3.借款人对委托行的贷款承诺书及其所提条件要认真进行研究,如果认为可以接受,需及时向委托行正式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授权书,授权其为安排行负责组织银团,并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准备和发布情况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ium)

牵头行得到借款人的正式授权即可开始聘请律师,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起草情况备忘录。贷款备忘录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经营财务状况、贷款结构条款等资料,是提供各有关银行考虑是否参加银团的主要依据和主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贷款备忘录准备完成后,牵头行就可以发布给其选择的参加银团的银行,供这些银行决策是否参加银团作参考。为避免对情况备忘录误述或遗漏造成的法律责任风险,牵头行往往在情况备忘录写有“免责声明”。

(三)组织银团

贷款备忘录发布给有意参加银团的各银行后,牵头行必须负责组成银团。各参加行收到贷款备忘录后,应立即作出反应表明态度。如果参加行承贷数额达到原先设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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