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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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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

目录

第一部分 (4)

监理工作规程 (4)

一、监理人员守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5)

二、内部工作管理规定 (7)

三、进度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1)

四、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4)

五、投资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20)

六、工程索赔监理工作规程 (24)

七、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 (29)

八、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33)

九、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 (37)

第二部分 (41)

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2)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9)

三、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7)

四、水源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3)

五、供水管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7)

六、微灌、喷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2)

七、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4)

八、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83)

第一部分监理工作规程

一、监理人员守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守法。认真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本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奉公守法、忠于职守。

1.2 公正。严格按照合同和业主的授权实施对工程建设的监理,秉公办事,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

1.3 科学。监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认真钻研监理业务,熟悉工程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1.4 廉洁。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承包商、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接受上述单位提供的回扣、补贴或其它报酬,更不得徇私舞弊和承包商进行各种不正当的交往。

1.5 敬业。热爱监理事业,全身心地投入监理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高质、高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最优地实现。

2.职责与责任

2.1 监理部统一实行对监理项目的管理。施工中一般技术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协商和处理,并通报总监办负责人;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由各站点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必要时,由监理部报请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研究解决。

2.2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收集、审核承包商的施工原始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按规定填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交信息管理部处理。

2.3监理员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证的初签,并及时报请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

2.4 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项目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签证意见。

2.5 严格执行内部监理会签制度。综合性或跨专业工程项目的单元验收,由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确定内部会签程序,组织完成会签手续后,作为该项目验收质量签证的

内部负责依据。

2.6 严格校审制度。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报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代表签发。

2.7 总监办负责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打印,宣传报道以及后勤、考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

2.8严格遵守工程保密制度。在监理实施过程中,严禁泄露业主和监理部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单位和承包商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商务秘密。

2.9严格遵守专利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剽窃或转借有关技术成果。不得擅自转让和非法占有监理部的技术成果。

2.10 监理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职务技术活动中,不得将属于单位的收入占为已有,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对方的财物。

3.制度与纪律

3.1 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均应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按监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3.2 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或监理部声誉造成损害者,监理部视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要求派出单位撤换人员,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严禁监理人员当班饮酒,严禁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违者予以除名。

3.4工作时间,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内业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看报纸等)。

3.5爱护监理部的设备,尤其是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禁止随意拆装软、硬件,删除文件前应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6本守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二、内部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监理工程师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监理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内部规定。

2.现场值班记录规定

2.1现场值班时要求值班人员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做好现场记录,客观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长审阅。现场记录应注明记录人员姓名、日期。

2.2值班记录本不得涂改、缺页、损坏和遗失,采用钢笔填写。

2.3监理值班记录应编页,只能存放在监理部,不能带出工地,以免发生意外。此外,每个监理人员应携带小型笔记本,对现场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回驻地整理后,载于监理日志上。

2.4现场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1)当日施工的工程部位、工作内容、进展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

(2)各工程部位当日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情况,工作环境。

(3)当天的气象及水文资料:包括气温、晴雨、雨量、主要特征水位、流量等资料。

(4)当日现场检查和验收情况: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监理人员对问题的处

理经过和结论意见;根据目前施工情况,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目前工作的

改进意见;当时在场人员名单。

(5)业主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之间工作联系情况。各种会议的主要议题,参加

人员,会议结论等情况。

(6)当日收到各单位的文件内容以及处理意见。

(7)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对本专业的各种情况作详细记录。

现场记录除一般文字记载外,还应附有适当的图表,计算公式及计算成果等。3.现场人员交接班规定

3.1为了使监理工作在整个工程实施阶段顺利开展,使监理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工程情况,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轮换。

3.2监理人员轮休交接班时,应有1 2天时间作为交接班工作移交时间。其程序

为:

(1)移交现场值班记录。

(2)着重移交前任值班时间发生的较重大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目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和必须立即处理的事项;下阶段工作的重点。

(3)巡察施工现场。

(4)移交各种资料和物品设备。

所有移交的内容必须由前任值班人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内并由下任值班人员签名验收。

4.信息反馈规定

4.1工程施工时,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发生,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各种信息必须迅速反馈给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研究处理。

4.2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主持召开监理人员碰头会,会上各站点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将现场发生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互通信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大家的汇报情况汇总。一般问题马上提出解决处理办法;有关重大问题与业主交换意见后研究解决。

5.文件处理办法

5.1凡外来公文、传真、信函,一律纳入统一编号登记,由监理部专职资料员负责并填写文书处理单,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批示后分转有关人员阅办。

5.2阅办事项必须有拟稿、核稿、审查、签发、打字、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发出。紧急公文,按总监意见限期办理。

5.3传阅或处理文件,每转入一个部门必须严格交接签收。

5.4已处理完毕的公文,应及时返回文件处理单,信息管理部的文管人员按照来文编号及时归档。

5.5对外行文可用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规定等文件。

5.6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号、拟稿、核稿、会签、审查、签发人、密级、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日期及主题词组成。

5.7严格文件处理程序。每个文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撰写文稿、站点负责人核稿、有关部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草签、编号、登记、打字、核对,总监理工程师正式

签字、发送、存档。

5.8严格文字标准格式:

⑴拟稿人要根据来文要求和会议决定或领导授意,明确行文的目的,并了解行文的前因后果,行文应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事实撰写文稿。

⑵题要简单、切题、明了。

⑶正文短小精悍,层次分明,实事求是,观点鲜明,书写工整,标点正确。

⑷每个公文要求做到一文一事的原则。

⑸引用其它公文作依据时,应注明发文机关、文号、标题和发文日期。

⑹公文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使用单位简称时,必须先用全称并加注明;人名、地名、资料数据引用要准确;文中数据除发文号、统计表、序号、百分比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外,一般应用汉字数码。

⑺写文稿,修改,签署一律用钢笔(兰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

⑻如有附件,需在文稿上写明附件全称和序号。

⑼审核、会签、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6.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6.1监理档案管理应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管理的规定。

6.2监理档案管理工作在总监领导下由总监办负责。归档工作应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6.3归档范围。

工程档案是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因此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声像都属归档之列。具体归档范围为:

⑴上级单位,有关领导,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规定、批复文件。

⑵设计单位、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修改通知、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计划、措施等资料以及监理部内部提出的方案、措施、意见和建议。

⑶监理部发出的文件、报告和信函。

⑷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⑸监理月报、年报,工作总结,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报告。

⑹监理方提出的各种有关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的建议和专题报告。

⑺监理方发出开工令、暂停、复工令、违规等通知书、通报、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⑻监理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⑼其它重要材料如监理大事记,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等。

6.4归档要求

⑴监理工作归档,应遵循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监理档案应以日常归档为基础,列出目录,分别归入。

⑵根据“年度---机构”立卷原则,目前工程监理只局限于施工监理,因此监理档案可分为技术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卷宗。

⑶归档的材料力求内容完整、系统、准确,信息管理部经理应对归档材料作扼要的鉴定。对同一内容的来函复函请示及批复,正本与底稿;正文与附件;转发件和原件要合并一起归档。

⑷凡归档材料应根据档案制度要求,一律采用兰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务必工整、清晰。

⑸所有归档案卷必须统一采用档案封皮,卷内附有目录,卷内材料要编页,不得将缺页、破损材料归档。

⑹当年不能完工的归档材料、文件,可放在结束年立卷归档;计划、总结、概预算,一般在当年度归档。

6.5归档时间。

⑴凡处理完毕的文件和材料应立即归档。

⑵第二年初应把上年度归档的材料向监理部资料室正式立卷归档。

⑶监理工程阶段验收后可把验收部分的档案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的全部档案应在半年内全部移交监理部资料室。

6.6档案的使用。

⑴要调阅已归档的材料,必须在信息管理部办理调阅手续。

⑵档案材料要严加保管,注意防潮、防偷和防火。

7.其它

7.1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三、进度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以及经经批准的监理规划,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相关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监理。

1.3承包人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资源投入,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抢工期和赶工局面。

1.4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支持监理人落实工程进度监理的实施。

2。承包人的责任

2.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在监理人发布进场通知后的10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如下成果资料:

1. 项目概述;

2. 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

3. 施工总布置图;

4. 施工总进度表,包括横道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5. 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安排计划;

7.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保证措施;

8. 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9.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2.2 各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工程开工前28天送达监理人,并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单项工程概述;

2. 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 施工布置;

4. 施工程序、方法和措施;

5. 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安排计划;

6. 质量控制措施;

7.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2.3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月的30日前,递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包括临建工程在内的计划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形象和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计划耗用量;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安排计划;

4.各种施工设备的投入计划;

5. 材料设备的定货、交货和使用安排;

6.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以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工程投资额;

7.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必须进行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2.5 承包人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递交上月施工月报,报告中应附有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使监理人能有效的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施工月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承建项目范围内的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情况简介;

2.承建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3.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4.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所占计划百分比;

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6.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7.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8.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计划

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9.与发包人、监理人之间来往函件情况;

10.水文、气象等资料;

11.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2.其它有关事项。

2.6 上述第1~5条文件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份数,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7~14天内完成审阅,并将审批意见发送给承包人。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或“不能执行”四种。

2.7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意见将被作为承包人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

一。

2.8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结算或其它支付签证拖延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进度监理职责

3.1 监理人应及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计划文件。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人的审签意见,将视为已同意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3.2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监理人应严格按实际情况慎重处理或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3 依据有关合同条款或接受承包人的申请,审查、处理有关延长工期的问题。如发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达到设计要求;如仍不能按期完成进度,拖延工期达一个月以上时,则发包人后有权令其停工整顿。

3.4 如果发现各承包人之间的工程进度计划相互矛盾,以致有可能影响整体工程的工期时,监理人有权召集有关承包人协商、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如果有关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监理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和建议,申请修改有关的工程进度计划。

3.5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会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召集有关承包人参加的例会协调各种关系,并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召开的工程进度协商会,对工程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3.6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承包人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发包人责任、风险与合同外要求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4.其它

4.1 监理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四、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控制重点工序,采取承包人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

2.承包人的责任

2.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l) 健全以承包人质检部门、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各负其责。

(2) 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 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 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 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及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建立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报监理人审查确认。

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 试验室或专业施工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 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

2.4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取得上岗认证。

2.5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人有权采用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资格直至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包人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

2.6监理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人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承包人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工程质量为基础。

3.2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l)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 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完成。

(6) 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3.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工艺和工序施工。

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包人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人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6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包人“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人,由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厂房、控制楼的基础,必须进行联合质量验收。

3.7承包人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率定和校正。除定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人进行检查核定。

3.8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作出指示:

(l)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3) 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补或返工。

(4) 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

(5) 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多次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 指示承包人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 工程承包合同授予的其它指令权。

3.9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包人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发包人。

4.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

4.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

(l)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3)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工程单位。

4.2单元工程的划分,由承包人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要求。原则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于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

4.3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天前,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据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4.4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按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4.5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包人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现场监理人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l) 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人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包人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现场监理人签证确认。

(2) 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人,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和编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6.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6.1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或质量评定表,向现场监理人或授权的监理员申请签证。

(2)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和质量评定表,向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3)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现场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6.2监理人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申报后:

(l) 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检查验收。

(2) 对于联检项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12~24小时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6.3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包人申报,现场监理人可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4签证过程的责任:

(1)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2)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承包人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签证,报监理人确认。

若监理人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复检,承包人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如果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如果承包人或其施工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处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人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两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报监理人一份,承包人自留一份。

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1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7.2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l) 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7.3承包人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

查、处理提供依据。

7.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7.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7.6事故调查权限:

(l) 一般事故由监理人负责调查。

(2) 较大以上事故由发包人负责组织进行调查。

7.7事故的处理方案:

(l)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2)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3)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7.8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9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 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8.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五、投资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

1.2 支付工程量的主要计量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它有效设计文件。

(3)国家及部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计量的规定。

(4)经监理人确认的有关量测资料。

1.3本细则适用于本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计量支付。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计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证书。

2.工程计量

2.1土方明挖工程

(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运输和堆放以及环境保护所进行的

辅助工程等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2)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开挖料的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

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4)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人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

水、供电、供风的附属工程及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单独

进行支付计量。

(5)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

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

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人认证、审核,发包人批准后,

可列入支付计量。

2.2田间路和管沟的填筑

⑴田间路和管沟回填用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以及田间路和管沟

的填筑、压实,以及为施工进行必须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

和施工测量等全部工序作业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

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⑵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

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中止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要的

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⑶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人检查不合格而指令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料

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⑷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

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

付计量。

⑸田间路路面碾压和管沟填筑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计量;田

间路面夯实,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

2.3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

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等

全部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确定的

钢筋用量计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经监理人批准,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

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

(3)伸缩缝止水,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以延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伸

缩缝填料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人批准的修正面积m2为

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混凝土浇筑区分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设计或施工详图确定的建筑物或构

件体积,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的埋

设件、孔洞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5)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合、运输、浇筑、修补、保护、养护,

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保证检测等所有施工实施整个作业流程所需的全部

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

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6)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承包人采用不恰当施工方法

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4 砌体工程

(1)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需要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

量。

(2)砌体工程投标工程量报价单中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

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

2.5合同或设计文件对计量和支付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3.工程量的量测

3.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支付结算时的工程量,承包人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支付计量要求的实际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进行支付。

3.2 承包人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通知监理人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3.3 监理人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复测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承包人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人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认为是该部分工程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包人在被告知量测成果三天内,向总监理人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人接受。

3.4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土方开挖的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后,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3.5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二次开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开挖线之间的自然方计量。

3.6 农艺节水项目在实施时,每次实施面积和运到现场的材料数量应取得监理人的确认,未经监理人的确认和同意,对施用面积和施用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3.7 所有为支付所进行的量测(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监理人认可。

3.8 由于受到农时的限制,在监理人进场前,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了部分农艺节水项目。对于此部分项目工程量的计量,在监理人进场后由合同工程师、投资控制工程与现场专业工程师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协商处理。主要通过检查施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面积和施用人)、施用材料的采购合同和发票,现场检测和走访土地使用者调查等方法对已施用量进行事后确认。

4.工程支付

4.1 监理人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分项进行计量支付。

4.2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联合计量签证后,向监理人报送支付申请报告。

监理人只接受符合下属条件的支付申请: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2)属于本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合同组成文件)规定必须结算

的工程量。

(3)有相应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

4.3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的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结算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申请结算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

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3)由监理人签署的申请结算工程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4)必须进行的施工地质描述(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事先报送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签署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地质描述(或编录)报告。

(5)监理人要求报送的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

4.4 如果因为承包人报送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引起计量和支付的延误及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 根据有关合同规定,监理人核实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计量并签发“工程计量签证单”,签证意见包括下述三种: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4.6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签证单”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查后编制《进度款支付证书》,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4.7 对于暂缓结算的工程量,若承包人有异议,可以在下一次支付申请结算时再次申报,也可进行挂帐支付。

5.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六、工程索赔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监理人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防索赔的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1.3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也称复合索赔)。

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指令承包人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承包人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1.4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

2.索赔的条件

2.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损失,是提起索赔的前提条件。

2.2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得不中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2.3监理人仅接受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发包人为提前合同工期完工,要求加速施工,或发包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 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 因属于发包人风险或责任的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 因发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 因发包人次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 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承包合同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 其它因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发包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2.4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作为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要求。

(1) 因承包人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 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责任,或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 因承包人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 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人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8) 其它为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人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5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1) 由于承包人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人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人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人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 承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 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发包人或监理人已决定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6)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2.6分包人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人提出。其中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起。

因承包人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人(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商)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索赔程序

3.1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

(2)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3) 监理人在接受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交索赔支持文件与资料。

(4) 监理人依据合同规定与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5) 当双方较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人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6)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人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3.2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发包人。

3.3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监理人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施工索赔要求,必须是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等各种能表明其索赔意图,而又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索赔文函。

3.4承包人应在施工索赔要求提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报送索赔报告书。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包人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人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3.5当施工索赔提起后的84天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人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人决定发出的70天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人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4.施工索赔报告

4.1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承包人的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 索赔要求

(3) 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4) 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

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5) 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6) 其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予以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2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4.3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逻辑和因果关系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4.4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内容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监理人认证和审核的有效部分。

5.索赔的处理

5.1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人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5.2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的初步审查意见。

(4) 在对承包人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 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发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理人的决定意见。

5.3在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人可以:

(1) 要求承包人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支持文件。

(2) 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 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5.4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被监理人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5.5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1) 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人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2) 采纳监理人或总监理人的意见,接受发包人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 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5.6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包人还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1) 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索赔的要求;或

(2)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

6.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七、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工程承包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况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

1.3工程变更指令由监理人制定,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1.4工程变更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5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1.6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2.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2.1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⑴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⑵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⑶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⑷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⑴发包人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通过监理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监理人也可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⑵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

⑶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⑷承包人可依据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2.3监理人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⑴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⑵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⑶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人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4 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承包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示承包人执行。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只有建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指令承包人执行,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发包人。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⑴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⑵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⑶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⑷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⑸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⑹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5施工过程中,没有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3.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3.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⑵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⑶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⑷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⑸为监理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和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3.2工程变更指示、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人和发包人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人能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⑴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

⑵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⑶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⑷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的1个月前提出。

3.3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人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4.变更审查、批准与执行

4.1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⑴重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⑵较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审批或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

⑶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监理人审查和报发包人批准。

4.2监理人在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的设计修改通知或变更建议后:

⑴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⑵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⑶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⑷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变更令,或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发包人。

4.3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⑴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⑵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⑶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⑷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⑸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4.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工程变更指令。

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这类工作将视为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取得额外的监理费用。

4.5承包人接受监理人的工程变更指示后,必须按指令执行,但是,下列情况可以拒绝。

⑴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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