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几个具体问题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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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作者:赵明波
来源:《人大研究》2015年第08期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
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当然就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来看,都应规范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而不应如有的文件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办公室”。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问题
为了加强人大、政府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扩大人大的知情权、参与权,部分地方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时,一般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会,这一互动做法大有裨益。但是在会议纪要或新闻报道中,表述为“列席”不大合适,应表述为“应邀出席”或“应邀参加”为宜,因为人大与政府是法定的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一个会议而政府领导人员是出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却是列席,看似只是个字眼问题,但其实质与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话语权极不对称。
四、关于党委领导向人大说明人事安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