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人事代理【有关人才引进及人事代理】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来源:人才网更新时间:2014/3/27 10:54:53 共有14713人次浏览)
一、受理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充实我省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委托我中心办理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它急需人才的引进手续。
二、引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国家计划内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紧缺专业人员;
2、具有博士、硕士或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3、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5、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人员;
6、获地级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以及知名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三、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提交《人才引进申请表》和申报人员学历、职称材料,由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处初审;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备齐整理后,送交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处,由我处报送领导审批;
3、审批后,根据调令和入户通知办理人事关系、户口迁移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单位填写《人才引进申请表》(一式两份),说明引进理由;
2、填写《人员流动登记表》和《户口迁移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正反打印),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及人事主管部门印章;
3、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学历、学位、职称、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有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在湖北省直或武汉市缴纳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五、其它事宜:
1、申报人才引进的单位,需和我中心建立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2、申报单位和个人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单位代理办事指南
(来源:人才网更新时间:2011/3/18 11:26:47 共有16165人次浏览)
一、建立单位代理关系
(一)单位开户
1、单位提供申请委托人事代理的报告;
2、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拟代理人员名单;
4、持上述材料来我中心领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5、签订合同,设立单位代理户头,建立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二)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名称、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单位提供信息变更说明、工商出具的变更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持上述材料来我中心领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重新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变更事宜。
(三)代理关系终止
1、单位出具终止代理关系的报告;
2、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3、结算档案费用;
4、双方签订终止代理关系协议。
二、业务办理
(一)转入单位户头
1、提供单位聘(录)用人员离开原单位的证明和现单位聘(录)用证明及时间,由我中心开具商调函调档;
2、对来档进行审查,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存档手续;
4、档案原就在我中心代理的,根据单位证明直接转入单位户头管理。
(二)转出单位户头
1、单位提供离职人员名单及离开时间,注明档案费用缴纳情况;
2、根据单位证明材料结算档案费用;
3、将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单位集体户头。
(注: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单位户头后可继续在我中心流动窗口管理)
(三)日常管理
1、单位如需出具档案相关证明,办理转递、查阅、借阅档案等事宜的,请单位提供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2、单位应及时补充档案材料,充实完善档案。及时将代理人员的后续学历材料、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职称考评申报材料、任免、工资、奖励与处罚等相关材料送交人才中心归档。
3、费用缴纳。代理单位应按规定向人才中心缴纳档案管理费用,如不按时缴纳,
经催缴后于当年年底仍未补缴的,我中心有权收取滞纳金并解除单位代理关系。
三、注意事项
1、建立单位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员数量需达到20人以上。
2、人员名单请注明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及时间等信息。
3、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单位,请于每年8-9月及时持接收人员名单查询档案
是否到达。
人事代理制:
主要程序:
1、单位办理人事委托管理的首先向当地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并提供被委托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发展概况和人员名册;个人办理人事委托,属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分配手续。属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与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证或材料。人事档案材料一律由组织转递。
2、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和材料,并调查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然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期最短为一年。
3、委托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向人事代理机构支付人事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按人调发[1990]5号文件执行。
4、代理机构按合同履行职责,承办代理业务。
5、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带合同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到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从代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代理关系。
6、合同双方如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告知对方。代理机构在履行合同时如有违约,委托单位和个人有权上告代理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以下为1990年文件
近年来,各地人才流动机构做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许多地方确定了一些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治理整顿人才交流市场,杜绝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乱收费的现象,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即行废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定项目、乱收费。非经人事部门批准,各部门不得设立人才流动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物价检查机构应予查处。各地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工作,要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要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经济特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此项收费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