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
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
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3.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
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
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4.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5.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
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6.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
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7.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8.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
结果;
9.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
10.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
指导和管理工作;
11.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
论研究等;
12.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13.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
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4.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5.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16.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
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
负责报告工作。
17.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8.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19.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0.3、经济效益;
21.4、内部控制制度;
22.5、经济责任;
23.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24.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25.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26.9、其他审计事项。
27.第八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
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28.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29.第十一条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
要权限是:
30.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
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31.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
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参加有关会议;
33.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
34.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
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35.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
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6.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
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7.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
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
审计部门反映。
38.第十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
济处理、处罚权力:
39.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
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40.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
41.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
42.第十三条例行审计程序
43.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
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4.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45.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6.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
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
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7.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
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
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
须予以执行;
48.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49.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
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
时处理。
50.第十四条离任审计程序
51.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
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
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52.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
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
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
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
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53.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
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54.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
计报告的意见;
55.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
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56.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
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
诉;
57.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58.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
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
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59.第十五条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
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
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人员
60.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
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财审
处的意见。
61.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
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
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2.第十八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3.第十九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由其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64.第二十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65.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
66.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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