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有关完善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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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几点看法
作者:郑黎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的现行三大诉讼法中,只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范围严重狭小制约着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如何突破立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有效解决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成为近年来法院关注的一个热点。本文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和完善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进行了纵深思考,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权;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郑黎明,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68-02
一、引言
近年來,随着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法律规范的制度化,人们逐渐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矛盾和冲突。但是现行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如何增强法院的司法建议权,从而最大程度上地实现人情与法治的兼容和统一,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在客观上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促进司法工作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建议工作起步较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随意性较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司法建议数量不够多。我国各地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开展,但总体而言呈现出地区不平衡,司法建议数量偏少的情况。
2.适用范围不统一。对于司法建议权,国家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这就在实际过程中造成了有些法院在进行民事和行政审判时仅仅体现在调查和执行阶段进行司法建议,而有的法院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
3.司法建议对象不一致且格式不够规范。一般而言,我国司法建议应只向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是行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超出该范围,无形之中造成了司法权力的扩大化和滥用。并且在司法建议过程中,对司法建议的制作方面也不够严谨规范,存在格式随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