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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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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18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18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18篇

篇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

  标的实现,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有效实施,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的实现,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以下简称普及攻坚工程)有效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我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树立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认同感,有利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应用规范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不仅能够方便各地域间人们的沟通、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产生重要作用。强国必先强语,强语助力强国。

  (二)高度重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发展大局

  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人口

  流动更加频繁,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国民

  具备普通话的沟通能力和较高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提升自身的

  综合素质。虽然我国的普通话平均普及率已超过

  70%,但东西部

  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西部与东部有20个百分点的差距;大城市的普及率超过90%,而很多农村地区只有40%左右,有些民族地区则更低。中西部地区还有很多青壮年农民、牧民无法用普通话进行基本的沟通交流,这已经成为阻碍个人脱贫致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甚至影响民族团结和谐的重要因素。扶贫首要扶智,扶智应先通语。

  (三)准确把握普及攻坚工程的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三五”期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普及,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确定的首要目标。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发展理念,迎难而上。要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为重点,以劳动力人口为主要对象,摸清攻坚人群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普通话普及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为文化建设提供强助力,为打赢全面小康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省级统筹,市级为主,县级实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发挥中央支持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形成攻坚合力。

  (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综合地域、人口、经济、教育、文化等基础因素和条件保障,找准突出问题,聚焦薄弱地区和人群,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域差别和城乡差距,制定适合不同情况的具体办法,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攻坚目标如期达成。

  (四)坚持制度建设,注重长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基础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普及工作常抓不懈。

  三、工程目标

  (一)总体目标。本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设定为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平均达到80%以上。

  (二)区域和省级目标。根据现有的普通话基础和全国总体目标,各地要制定各自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东部地区重点是提高水平。各地要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

  到85%以上,对普及率较低的县域,要采取相应攻坚措施,确保在“十三五”末达到80%以上。

  ——中部地区重点是普及达标。各地要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对普及率较低的县域重点攻坚,至少提高到75%以上。

  ——西部地区重点是普及攻坚。各地要按照国家总体目标和地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目标。有条件的要力争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基础较差的要确保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70%以上;特别困难的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办法,确保每个县域的普及率在现有基础上至少提高10个百分点,原则上到2020年特殊困难县域的普及率不得低于50%。

  (三)攻坚任务。

  ——各地对普及率已经达到70%以上的县域进行集中提高,其中75-79.9%的县域争取于2018年年底之前、70-74.9%的县域争取于2019年年底之前提高到80%。

  ——各地对普及率已经达到50%以上的县域进行普及攻坚,大幅度提高普通话普及率,力争至2020年年底之前实现一半以上的县域普及率达到70%,其中城市地区达到普及率80%的目标。

  ——各地对普及率50%以下的县域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

  2020年年底之前将各县域普及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原则上要将所有县域的普及率提高到50%以上,为进一步实现基本普及目标打好基础。

  四、重点措施(一)大力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1.在各级各类校长综合培训和教师业务培训中,加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等内容,强化校长和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环境。

  2.通过脱产培训、远程自学、帮扶结对等方式,使普通话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尤其是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快速提高普通话水平。力争在“十三五”内使所有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标;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普通话能够胜任双语教学工作。

  3.严把教师入口关,新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开展教师普通话水平提高培训和中华经典诵读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授能力。

  (二)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职工普通话能力。

  4.切实发挥公务员在推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等基层干部的普通话培训。“十三五”内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新录入公务员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5.切实落实“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法律规定,重视并提高对基层干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措施,通过集中学习、“一对一”互帮互学等有效方式,对不具备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沟通能力的县以下基层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够用普通话进行沟通交流,能够读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文件,能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作公文。

  6.“十三五”期间,党政机关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这些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全部达标,为社会做出良好的表率,切实发挥带头示范和窗口作用。

  (三)增强青壮年农民、牧民普通话应用能力。

  7.以中西部农村尤其是西部民族农村地区为重点,创造学习条件,创新学习方式,结合当地旅游服务、产业发展等需求和农

  村职业技能培训,对不具备普通话沟通能力的青壮年农民、牧民进行专项培训,使其具有使用普通话进行基本沟通交流的能力,

  并进一步达到工作就业和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8.外来务工人口较多的城市,应将外来常住人员纳入本地语言文字工作范围,将普通话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外来人员适应和融入本地生活的能力以及参与城市建设工作的能力。

  9.参与对口支援建设工作的省市,要将语言文字工作支援列入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受援地青壮年农民、牧民提高普通话交流水平,提升其自主就业和创业的能力,提升当地经济发展“造血”能力。

  五、条件保障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工作,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具体措施,确保攻坚目标如

  期达成。教育部、国家语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各地普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并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及时全面掌握国家语言文字基础情况。

  (二)加强督导验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基本普及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情况进行逐个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实绩

  的重要内容。国家语委将联合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以地市为单位,重点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开展语言文字专项督导。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普及攻坚任务和目标,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攻坚措施有效实施。语言文字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应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投入,依法落实本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要求。

  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加强资源统筹,重点对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普及攻坚工作给予支持。

  (四)发挥学校作用。学校是推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的重点领域,学校教育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主要渠道。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加强学校的语

  言文字工作,通过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普通话使用环境,确保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同时注意发挥学校对社会和家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学生帮助家长学习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条件、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本地青壮年农民、牧民的普通话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动员。坚持推广普通话“以党政机关为龙头、学校为基础、新闻媒体为榜样、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的方略,

  充分调动语言文字工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各负其责,各尽其力,从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出发,加大本领域推广普及力度。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构建平台网络,鼓励和吸引企业、社会团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贡献力量。

  

篇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阿克苏市第十中学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方案

  为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熟练运用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通过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活动的实施,提高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普通话交往能力、普通话应用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质量。本学期特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一、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

  我校依法坚持全面普及国家通用适用语言文字的根本原则,,立足于为学

  生创造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培养“民汉兼通”人才,提高他们参与社会沟通、

  交流与竞争的能力。201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我校从七八年级起所有学科均采

  用汉语授课的教学模式,到2018年下半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

  二、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负责领导班子:

  组长:薛燕(副校长)副组长:王晓霞(教务主任)

  成员:王霞刘晓燕薛新玲刘弘良全体教师

  组长、副组长负责监督此项活动的开展,王霞为此项活动的负责人,每周五下午汇总通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刘晓燕、薛新玲、刘泓良三位年级组长每周五上午第三节课把本组老师的记录本收上来。

  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措施

  1、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和氛围。

  (1)严格执行各项集体活动、公共活动、管理工作中使用国语。

  (2)要求师生、生生在校内使用国语进行交流。

  (3)要求学生在家多观看、收听国语类电视、广播节目来学习和强化汉语。

  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生和班级,按

  以下措施实施:

  (1)每周通报情况最差的学生采取听课一天强化国语,由国语最差班主任

  任教督促;

  (2)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现最差的班级班主任与年底绩效考核挂钩;

  (3)倡导学习国语人人有责的原则,每名教师都必须参与督促学生,要求

  每周至少督促10起学生不说国语事件,做到有责任心、有记录(教务处

  发放专门的记录本),教师要做好国语落后生的辅导工作。

  2、每天开展早读午写暮诵

  (1)早读每天早读时间为9:10-9:45各班级英语、语文老师轮

  流进班指导学生朗读。

  (2)午写利用每天中午3:00-3:30班主任进班组织学生练字。

  要求:a、班主任要求每位学生准备一本英语字帖

  b、对当

  天所学课本知识进行听写、默写;c、班主任对学生所写内容进行执导

  评价。

  (3)暮诵①开展教师阅读活动。为提高全校教师的自我学习能

  力,特安排每天下午第九节课非班主任教师集合行知楼四楼阅览室进行

  阅读。要求:a、每人准备一本读书笔记本,每周系统性阅读一本书,

  摘抄佳句;b、每月举办一次读书交流活动;c、教务处李文强做好考勤

  工作。

  ②学生阅读。为增加学生的阅读量,充分利用校内开放图书架,按

  照一架一班级负责的原则,每天下午第九节课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在班级

  内开展阅读活动。a、每生准备一个笔记本,用于摘抄书中的佳句;b、

  规定每生每周读一本好书,书来源于校内书架;c、对于书架上图书的

  管理实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该班负责填写《图书借阅登记

  册》;d、图书统一从图书室领取,由班主任指导学生上架,同时登记

  好书名电子版交教务处存档;e、班主任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图书推荐活

  动;f、本学期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一次全校性读书推荐会。

  3、奖励表现优秀的班级

  对于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现突出,学生水平提高最快的班

  级予以奖励,并在全校大会上表扬,班主任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予以奖励。

  4、开展“一帮一”生生结对子活动

  利用我校民汉合校优势,鼓励各班级之间结对帮扶,让国语班

  和汉语言班结对,班级内生生结对,倡导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已达到

  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国语水平的目的。

  5、利用现代教学设备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

  利用班班通、多媒体等设备,播放电影、歌曲、动画形式的汉

  语学习光碟、听力材料等,从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入手,加强他们

  的汉语听说能力。

  附

  姓名

  说话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记录表

  时间:2018年月日

  班级地点人数

  情况说明

  登记人

  。

  

篇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小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为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学习方案

  小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

  为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增强我园全体教职工及幼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良好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二、活动主题“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三、活动目标1.回顾总结我校近年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成绩。2.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如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语言生活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部署。

  四、活动内容(一)强化环境建设,创设舆论氛围。(1)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海报等。(2)开展国旗下讲话,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推广普通话的意义。(3)小广播分段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同时利用校信息平台、信息宣传等多种媒体展开宣传。(二)组织学习,强化规范用语用字意识。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对“一字一句中国话,千言万语绘中华”的推普周活动的延伸。(1)以各教研组为单位,举行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为主题的教研活动。(2)开展以“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为主题的手抄报评比活动。

  (3)开展以亲子活动为形式的,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亲子小报制作,对优秀的作品进行展示。

  (4)举办“中华经典诵读”的朗诵比赛。(四)自查自纠,规范校园用语用字(1)结合校园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啄木鸟小队纠错活动”,发动中大班年龄幼儿对校园规范化用字进行全面检查。(2)通过听课、检查教案、板书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用语用字情况。(五)组织参赛,提升教师用语用字水平,强化教师科研意识。

  (1)组织教师参加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征文比赛

  (2)开展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鼓励教师积极参加。

  

篇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湖阳镇常庄学校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聚焦总目标,大力贯彻自治区政府、地委、县委各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我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语言规范意识,努力提高每一个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形成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规范字的良好风气,养成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风尚,制定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计划。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生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形成一种自觉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力度,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

  挂或粘贴宣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永久性标语。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文化生活,让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写规范字深入人心。学校宣传栏和黑板报要开辟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园地,按时更换内容,使推广国家语言文字成为学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围绕

  主题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学生意识到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发展服务。(二)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日常培训与日常教育教学相结合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生日常的课堂学习是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最好实践。要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结合日常工作不断运用,在运用中吸取新知识,在学习——实践——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校园内一律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真正成为“校园语言”。(三)加强检查评估、注重资料收集

  加强学生在学校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一是将这项工作纳入学生个人评估指标体系和团队活动;二是列入学生素质评估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全校学生在校内所有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真正成为我校的校园语言。注重过程性资料、文档收集。

  四、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要求:

  1.在课堂上能专心听讲,做好听课笔记。2.课堂内外讨论问题,能听出讨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3.乐于参与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4.能根据交流的对象和场合,做简单的发言。

  5.与别人交谈,态度自然大方,有礼貌。6.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7.养成默读习惯,每天阅读一段文章或者报纸。8.能较熟练地运用略读和浏览的方法,扩大阅读范围,拓展自己的视野。9.在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的基础上,学写规范汉字,提高书写的速度。10.会写日记、读书笔记,对所读文章的感受或评论做到有观点,有分析,有依据,有见解。11.综合运用叙述,描写,说明,抒情等表达方式,写出有感情,有内容,有条理的文章。

  五、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落实方法:

  1.通过生字词的小测,单元测试和期中、期末考试,来检查学生的听课效果。2.每节国家通用语言课前让学生进行三分钟演讲,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3.课堂上鼓励学生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见解。4.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朗诵兴趣小组、书法兴趣小组、写作兴趣小组等。5.让部分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良好的成绩。6.要求学生每天练一页字,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7.背诵对课本要求背诵的篇章,在指导学生背诵、默写时,要求读准字音、正确书写,对容易误读、错写的字加以强调。8.语言综合表达坚持课堂说国家通用语言,公共场合交流说国家通用语言。9.作文写作是一种综合能力,修改文章也是一种综合能力。指导学生写作时要做到文从字顺,书写正确、工整,并尽量达到语言流畅优美。

  湖阳镇常庄学校教务科2019年9月24日

  

篇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幼儿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广大师幼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注重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进一步提升本园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营造和谐语言环境为促进国家文化的繁荣发展保障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和谐健康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幼儿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广大师幼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注重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进一步提升本园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营造和谐语言环境,为促进国家文化的繁荣发展、保障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和谐健康、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根据XX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以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强化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认知度,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园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引导幼儿学说规范的普通话,提高教职工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真正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进一步提升师幼基本素质,提高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我园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二、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1.对幼儿园使用语言文字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特别是全园教师普通话达标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2.对园内用字(包括各种指示牌、标志牌、宣传栏、标语、幼儿园公文、教案和其他印刷物、电子屏、自制教学软件、书写评语等等)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规范用字、错别字等提出修改意见。(二)宣传发动1.组织全园师幼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对语言文字规范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幼儿园的创建活动中来,促进该项活动的顺利发展。2.充分利用园内的宣传栏、各班教室的家园栏、班级微信群等,宣传普及普通话和规范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介绍规范语言文字的相关知识,发布幼儿园创建示范校活动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和安排,创设规范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三)制度保障我园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提高师幼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幼儿园目标培养之中。(四)强化训练1.对教职工语言文字的训练与要求。(1)要求各年龄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学。

  (2)教职员工与幼儿交谈使用普通话。(3)教职员工之间交谈使用普通话。(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对普通话达不到规定水平的在职教师和不会说普通话的在职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5)各年龄组教师黑板用字、家园栏、幼儿评价、备课教案、教学反思等用字都要符合规范化要求。(6)组织教职工开展语言才艺、朗诵比赛等活动,促进语言文字的训练。(7)由教研组组长组织各组教师开展研讨活动。(8)加强校园幼儿园使用普通话的力度,课堂教学、校园交际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家校互动沟通必须规范用词用语。2.对幼儿语言文字的训练与要求(1)小班幼儿能听懂普通话,学习使用普通话。中班幼儿愿意用普通话与同伴交流。大班幼儿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连贯地表达。(2)幼儿在集中教学、游戏活动中说普通话,在生活活动中与教职员工和其他幼儿相互之间交谈时说普通话。(3)各班选派两名幼儿担任小小推普员,自制挂牌佩带。督促每位幼儿使用普通话。(小班推普员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大手拉下手一起说普通话。大哥哥、大姐姐可以给弟弟妹妹背诵古诗。(5)我是推普小卫士。幼儿自己制作普通话宣传小旗,“学说普通话,争做文明人”加深对普通话的了解。

  (6)亲子阅读,爸爸妈妈用普通话声情并茂的给孩子讲故事,为幼儿积极营造浓郁的普通话语言环境。

  (7)充分利用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各环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应遵循幼儿语言学习特点与教育规律,为幼儿创设在一日生活交往的真实情境中自然渗透国家通用语言教育的机会和环境。

  (8)组织中大班幼儿开展“我给父母当老师“活动。以纠正家庭成员存在的方音、方言、粗话脏话,实现“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推动一个群体的推普活动。

  (五)检查考核1.幼儿园要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纳入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园教师定期普通话水平和规范用字的检测。2.教务处要加强幼儿一日活动的巡查,对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不使用规范字的老师、幼儿要给予积极的指正和记录。3.对教师的教案、反思检查中要加强对使用规范字情况的考核。4.老师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字的考核成绩要记入教师的业务工作档案。我园将不断加大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语言文字工作实效,加强普通话培训力度,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语言文字工作的有效手段,紧抓落实,主动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篇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

  TPMKstandardizationoffice【TPMK5AB-TPMK08-TPMK2C-TPMK18】

  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方案

  根据塔市教字〔2018〕99号文件《塔城市教育系统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方案》的通知,为认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市委关于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的部署,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维稳组合拳各项安排部署,努力提升我校少数民族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质量全面提升,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专班领导小组组长:刘丽云(教务副校长)副组长:朱帕尔(挂职副校长)

  阿依古丽(教研主任)成员:王晖芳(教务主任)

  丁丽(语文大组长)王翠杰及各年级组长二、培训目标: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学习研修与结对互助相结合,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原则,提升教师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能力,自2018年11月到2019年9月,完成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与达标任务,满足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的师资要求。三、培训与考核对象:塔城市第一小学未达到MHK三级乙等(无普通话证书)

  的少数民族教师、后勤教师(工人)、幼儿园保育员、教辅和工勤人员(含跟幼儿园支教、外出驻社区、警务站人员)。

  四、具体要求着重提高教师的“四种能力”。1、听的能力,听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用语;2、说的能力,每周必须掌握100个以上常用词,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民、汉干部之间能直接交流,能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安排和总结工作;3、读的能力,能够阅读汉文报刊、文件和日常生活、社交、学习等相关内容;4、写的能力,少数民族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国语日常生活、社会交际和一定工作需要范围内500个常用词,能够写出一般性的应用文和工作计划、总结、讲话提纲。五、培训形式与内容(一)培训以集中面授、校本培训、自学、各类活动、教学观摩、民汉结对互助等多种形式组织,分层次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提高。1、集中培训:

  时间:11月1日——12月31日培训方式:小班授课,每班在固定的地点学习,要求有

  学习笔记。2、校本培训:通过业务学习,集体备课等不断提高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教学实践能力。3、各类活动:开展以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题

  的各类竞赛活动,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演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作大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展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声亮剑等活动。

  4、一对一学习每位汉族老师平均帮扶2-3名老师,在业余时间帮助民族老师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二)学习内容:按照初步摸底调查与考试成绩把少数民族教师分为3个级别,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次的不同对所学内容使用不同年级的语文教材C级老师: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精读课与听力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堂教学用语训练,普通话训练,使用人教版《语文》1-2年级进行字词句训练。B级教师: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堂用语训练,普通话

  训练,写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课堂教学技巧。A级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巩固,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听说训练和初、中级写作,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学常规管理细则,管理经验研讨等。使用人教版《语文》5-6年级及初中学段的课本学习。

  六、具体措施(一)为更高效率的完成少数民族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任务,安排少数民族教师每周两节面授课。学校统一安排每周二、四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时间、每次为40分钟,少数民族教师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分班,每个班级有班主任、班长负责组织学习和授课。周二、周四下午6:00—7:00在本校加开1小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二)严格实行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八个一”模式。1、每人一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所学的教材)2、每周一首红歌、一句日常用语。开辟校园宣传国语专栏,通过宣传专栏,让全校教师每天学习一句日常用语。每周一首红歌,每天必唱。3、每天要求教师听《普通话朗诵》课文一篇。(要求老师下载普通话学习软件)。4、每周朗诵一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文。(每个等次的

  学习组长负责按照本组学习教材进行课文朗诵比赛。本期培训中11月30日,12月30日,1月30日分别进行三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朗诵比赛)

  5、每一节课布置书写作业。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民汉教师“一对一”学习,民汉教师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作业进行批改。每期末对教师的作业进行评估考核,并按考核成绩年底加分。

  6、每周听一节课。测试不达标的老师实行跟班制,每天没有课的教师到自己所学教材相应的班级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课学习并把学习内容记在学习手册上。

  7、每月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总结分析。(每月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考试、)

  8、每月一水平测试。(每个班级根据所学内容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七、培训管理1、每周二、周四由校长负责培训工作对各班级的培训教师进行管理、及处理相关的事宜。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在培训当天在培训地点,不能随意离开学校。2、全体应培训的少数民族教师必须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培训,否则将追究学校领导和个人责任,不得不请假的教师必须通过本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交学区后方能离校。

  3、专门安排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考勤工作,每次授课过程有一位校委会领导全程监督。

  4、每位教师必须有培训笔记。5、当天授课的教师负责本校培训教师要写做好每周的学习材料收集汇总等工作(上课、作业布置、测试、改卷、成绩汇总、信息上报及总结等),所有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6、每月的测试由组长和副组长及成员亲自监考,确保考试的真实有效

  7、试卷一律密封,对在考试和阅卷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及学校将严肃追责。

  8、每周的考试成绩在各校公示栏里进行公示。八、考核方式:1、每月31日组织考试,学校统一命题、阅卷,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2、只要在校或工作岗位上的所有少数民族教师以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若因驻村、警务站或病假(必须有住院治疗证明)不能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出相关证明,安排到所在社区或警务站参加国语培训。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与教师评聘、绩效考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挂钩。3次考核测试缺考1次即认定为不合格。4、全年3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中1次不合格者即从

  次月起扣除本人全年绩效工资;5、2次不合格者从第二次考试后的次月起扣除本人每月

  绩效工资的20%,同时本年度考核不定等;6、3次不合格者从第三次考试的次月起将按待岗处理,

  按文件要求以市为单位,在各学区或教师培训基地(中心)开展全封闭式强化训练。

  7、要求全校在职教师必须参加每届MHK水平考试以及中小学教师普通话测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三次均不合格者且在此次考试中获得C级以下(含C级)者按规定给予解聘处理。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分班安排表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姓名

  分数等次班级

  备注

  17181920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任课老师安排表

  班级

  授课教师

  教材

  人数

  周课时

  A班

  B班

  C班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程进度表

  授课班级:

  时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教材授课内容

  授课教师:布置作业

  备注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结对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安排表

  等级

  指导教师

  被指导教师

  备注

  A级教师

  B级教师

  C级教师

  

篇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方案

  阿克苏市第十中学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方案为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熟练运用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通过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活动的实施,提高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普通话交往能力、普通话应用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质量。本学期特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一、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我校依法坚持全面普及国家通用适用语言文字的根本原则,,立足于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培养“民汉兼通”人才,提高他们参与社会沟通、交流与竞争的能力。2021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我校从七八年级起所有学科均采用汉语授课的教学模式,到2021年下半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二、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负责领导班子:组长:薛燕(副校长)副组长:王晓霞(教务主任)成员:王霞刘晓燕薛新玲刘弘良全体教师组长、副组长负责监督此项活动的开展,王霞为此项活动的负责人,每周五下午汇总通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刘晓燕、薛新玲、刘泓良三位年级组长每周五上午第三节课把本组老师的记录本收上来。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措施1、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和氛围。(1)严格执行各项集体活动、公共活动、管理工作中使用国语。(2)要求师生、生生在校内使用国语进行交流。

  (3)要求学生在家多观看、收听国语类电视、广播节目来学习和强化汉语。

  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生和班级,按以下措施实施:

  (1)每周通报情况最差的学生采取听课一天强化国语,由国语最差班主任任教督促;

  (2)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现最差的班级班主任与年底绩效考核挂钩;

  (3)倡导学习国语人人有责的原则,每名教师都必须参与督促学生,要求每周至少督促10起学生不说国语事件,做到有责任心、有记录(教务处发放专门的记录本),教师要做好国语落后生的辅导工作。2、每天开展早读午写暮诵

  (1)早读每天早读时间为9:10-9:45各班级英语、语文老师轮流进班指导学生朗读。

  (2)午写利用每天中午3:00-3:30班主任进班组织学生练字。要求:a、班主任要求每位学生准备一本英语字帖b、对当天所学课本知识进行听写、默写;c、班主任对学生所写内容进行执导评价。(3)暮诵①开展教师阅读活动。为提高全校教师的自我学习能力,特安排每天下午第九节课非班主任教师集合行知楼四楼阅览室进行阅读。要求:a、每人准备一本读书笔记本,每周系统性阅读一本书,摘抄佳句;b、每月举办一次读书交流活动;c、教务处李文强做好考勤工作。②学生阅读。为增加学生的阅读量,充分利用校内开放图书架,按照一架一班级负责的原则,每天下午第九节课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在班级内开展阅读活动。a、每生准备一个笔记本,用于摘抄书中的佳句;b、规定每生每周读一本好书,书

  

篇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强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通知》精神,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建设一支与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特制定我园“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园教职员工基本情况:

  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园现有教职工有22名,专任教师有14名,保育员6名,管理岗位2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有9名,专任教师能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达100%,但保育教师无法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活动,为了把全园教职工国家通用语言使用普及无缝隙,我园全力以赴抓好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和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教学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组织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履行职能,一把手亲自抓落实、到位情况、任务分解到小组成员个人以及个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指导、检

  查、督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正常顺利地进行而打下基础。

  2、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充实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教育目标责任和学习制度。将学习教学与技术职务普升,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年度先进挂钩,用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

  (二)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幼儿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对汉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师生能够充分认识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他们做好并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的信心,努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开展正常的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深对上级党正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搞好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三)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培训工作

  1.当前我园普遍存在专业教师普通话水平低,教学能力欠缺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教

  师培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一支合格的通用语言文字保教队伍,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

  2.以园级为单位切实做好教师、保育员国家通用语言的培训,每周为是教师的业务学习,每周三是保育员的业务学习,以老带新,以母语为汉语的教师用传、帮、带的方法帮助少数民族教师和普通话薄弱的教师学习和书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学。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老师经常互相听课,交流互动,学习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三)高度重视提高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

  1.精心备好每一堂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备课这一环。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在备课上所花工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的质量。就同一教师来说,进行公开教学时,教学效果一般都比平时好,原因并非公开教学时,教学能力提高了,而在于教师备课比平时充分得多,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无不凝结着教师备课的心血。

  2.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得法者,成绩不断进步,积极性更高,求知欲更强。而学习不得法者,虽然花的时间和精力不比别人少,但成绩就是不理想,并逐渐产生厌学情绪,失

  去进取的信心。可见,成功的学习依赖于正确的学习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研究教法,而且要研究如何指导学生的学法,从而达到减少两极分化,提高教学质量的目标。

  3.切实做好幼儿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交流的。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幼儿之间学习、相互竞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学习,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水平定期和不定期的举办备课展览、教师演讲比赛、幼儿国学经典诵读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举行各类活动,提高师幼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

  

篇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幼儿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广大师幼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注重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进一步提升本园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营造和谐语言环境,为促进国家文化的繁荣发展、保障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和谐健康、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根据XX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以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强化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认知度,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园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引导幼儿学说规范的普通话,提高教职工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真正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进一步提升师幼基本素质,提高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我园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二、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1.对幼儿园使用语言文字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特别是全园教师普通话达标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2.对园内用字(包括各种指示牌、标志牌、宣传栏、标语、幼儿园公文、教案和其他印刷物、电子屏、自制教学软件、书写评语等等)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规范用字、错别字等提出修改意见。(二)宣传发动1.组织全园师幼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对语言文字规范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幼儿园的创建活动中来,促进该项活动的顺利发展。2.充分利用园内的宣传栏、各班教室的家园栏、班级微信群等,宣传普及普通话和规范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介绍规范语言文字的相关知识,发布幼儿园创建示范校活动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和安排,创设规范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三)制度保障我园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提高师幼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幼儿园目标培养之中。(四)强化训练1.对教职工语言文字的训练与要求。(1)要求各年龄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学。

  (2)教职员工与幼儿交谈使用普通话。(3)教职员工之间交谈使用普通话。(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对普通话达不到规定水平的在职教师和不会说普通话的在职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5)各年龄组教师黑板用字、家园栏、幼儿评价、备课教案、教学反思等用字都要符合规范化要求。(6)组织教职工开展语言才艺、朗诵比赛等活动,促进语言文字的训练。(7)由教研组组长组织各组教师开展研讨活动。(8)加强校园幼儿园使用普通话的力度,课堂教学、校园交际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家校互动沟通必须规范用词用语。2.对幼儿语言文字的训练与要求(1)小班幼儿能听懂普通话,学习使用普通话。中班幼儿愿意用普通话与同伴交流。大班幼儿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连贯地表达。(2)幼儿在集中教学、游戏活动中说普通话,在生活活动中与教职员工和其他幼儿相互之间交谈时说普通话。(3)各班选派两名幼儿担任小小推普员,自制挂牌佩带。督促每位幼儿使用普通话。(小班推普员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大手拉下手一起说普通话。大哥哥、大姐姐可以给弟弟妹妹背诵古诗。(5)我是推普小卫士。幼儿自己制作普通话宣传小旗,“学说普通话,争做文明人”加深对普通话的了解。

  (6)亲子阅读,爸爸妈妈用普通话声情并茂的给孩子讲故事,为幼儿积极营造浓郁的普通话语言环境。

  (7)充分利用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各环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应遵循幼儿语言学习特点与教育规律,为幼儿创设在一日生活交往的真实情境中自然渗透国家通用语言教育的机会和环境。

  (8)组织中大班幼儿开展“我给父母当老师“活动。以纠正家庭成员存在的方音、方言、粗话脏话,实现“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推动一个群体的推普活动。

  (五)检查考核1.幼儿园要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纳入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园教师定期普通话水平和规范用字的检测。2.教务处要加强幼儿一日活动的巡查,对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不使用规范字的老师、幼儿要给予积极的指正和记录。3.对教师的教案、反思检查中要加强对使用规范字情况的考核。4.老师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字的考核成绩要记入教师的业务工作档案。我园将不断加大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语言文字工作实效,加强普通话培训力度,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语言文字工作的有效手段,紧抓落实,主动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篇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实施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强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通知》精神,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建设一支与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特制定我园"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园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园现有教职工有22名,专任教师有14名,保育员6名,管理岗位2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有9名,专任教师能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达100%,但保育教师无法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活动,为了把全园教职工国家通用语言使用普及无缝隙,我园全力以赴抓好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和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教学工作。二、工作重点:(一)继续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组织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1.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履行职能,一把手亲自抓落实、到位情况、任务分解到小组成员个人以及个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正常顺利地进行而打下基础。2、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充实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教育目标责任和学习制度。将学习教学与技术职务普升,年度考核,评优

  国家通用语言实施方案

  和评选年度先进挂钩,用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

  (二)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1、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幼儿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对汉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师生能够充分认识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他们做好并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的信心,努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2、开展正常的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深对上级党正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搞好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三)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培训工作1.当前我园普遍存在专业教师普通话水平低,教学能力欠缺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教师培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一支合格的通用语言文字保教队伍,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2.以园级为单位切实做好教师、保育员国家通用语言的培训,每周为是教师的业务学习,每周三是保育员的业务学习,以老带新,以母语为汉语的教师用传、帮、带的方法帮助少数民族教师和普通话薄弱的教师学习和书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学。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老师经常互相听课,交流互动,学习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国家通用语言实施方案

  (三)高度重视提高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1.精心备好每一堂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备课这一环。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在备课上所花工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的质量。就同一教师来说,进行公开教学时,教学效果一般都比平时好,原因并非公开教学时,教学能力提高了,而在于教师备课比平时充分得多,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无不凝结着教师备课的心血。2.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得法者,成绩不断进步,积极性更高,求知欲更强。而学习不得法者,虽然花的时间和精力不比别人少,但成绩就是不理想,并逐渐产生厌学情绪,失去进取的信心。可见,成功的学习依赖于正确的学习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研究教法,而且要研究如何指导学生的学法,从而达到减少两极分化,提高教学质量的目标。3.切实做好幼儿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交流的。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幼儿之间学习、相互竞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学习,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水平定期和不定期的举办备课展览、教师演讲比赛、幼儿国学经典诵读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举行各类活动,提高师幼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

  第一条

  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第八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第九条第十条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

  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第三章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字的使用。

  2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

  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

  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

  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四章附则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第四条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第五条第六条本市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本市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

  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七条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报)、

  3

  本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

  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第八条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基本用语。

  本市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第九条本市各有关部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

  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第十条本市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

  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经批准使用的报名、刊名中含有异体字、繁体字的报纸、期刊,在本报刊其他地方再现其名称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本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条件。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

  银行、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第十二条本市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本市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桥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

  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

  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违反规定的,

  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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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

  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第七条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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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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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

  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

  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第十五条的注释。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

  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

  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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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测试工作。第十九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

  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

  出批评和建议。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重庆市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

  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市)(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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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条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

  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校刊(报)、板书、板报及其他教学用资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第七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影视作品及舞台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第八条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

  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第九条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

  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第十条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

  通话水平应当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其中市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岗位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五)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教师教育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教师教育类其他专业学生以及非教师教育类与口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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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第十一条路(街)名、桥名、居民地名的名称标志,设置在游览景区(点)、车站、机场等公共

  场所的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标志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所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

  定的,属于单位责任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个人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十五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或者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天津市

  第一条

  为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

  执行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列入工作日程,并纳入本辖区城市管理和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鼓

  励、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五条文字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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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七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督导内容。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等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

  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九条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图书、报纸、期刊、电子、网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

  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商业牌匾和广告等,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

  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标签标志、计量单位等,应当以

  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

  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电子屏幕,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三条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

  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校服、运动服、工作制服等物品上印制的示意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拼写应当符合规范标准并置于汉字的下方。第十四条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

  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新录(聘)用上述人员等,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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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的,视情况分别进行培训。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作出处理。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

  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用规范汉字予以注释的标牌。已经改为规范汉字的,不得恢复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同时译成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聘请社会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监督员

  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违法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督员的批评并认真改正。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可设置专门栏目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

  必要时可对不规范用语用字的情形或其他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播报。第二十二条对在语言文字测试中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应试人员,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

  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在语言文字测试中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员,由测试机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

  测试工作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提请所在单位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职责或在执行公务

  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拒绝、阻碍语言文字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5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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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评估工作;(六)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八)组织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教育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

  作和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活动。第五条鼓励公民志愿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鼓励公民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鼓励新闻媒体监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第六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普通话推广工作,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工作人员能力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第七条汉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的意识,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国家机关的公文、网络、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材料、公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

  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学校的印刷品、布告栏、黑板报、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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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使用网络语汇。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第九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师范专业的学生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国

  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考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回族聚居地区或者偏远山区中小学校教师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帮助。第十条字。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管理,对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出版物,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本自治区以汉字为载体的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报头(名)、刊名、封皮等,必须使用规范汉

  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广播(站)台、电视(站)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播音用语用字的规定。第十二条专职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考核,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银行、保险、医院、旅游、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行

  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作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医疗处方、公共场所的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汉语拼音的基本规则。直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人员和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各类大型展览会、运动会、游园活动(以下统称为活动)的工作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

  话和规范汉字。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的工作用语、用字作出统一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用语、商品包装及其使用说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除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名称和标志外,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在广告用语中夹杂使用外国文字。因公共服务需要,广告牌、招牌、标志牌、商品包装及其使用说明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路名标志、站名标志、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标志、游览地标志等公共设施

  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设施的电子录音、广播应当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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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建设等有关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公共设施用字准确、完整、规范。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同时在适当位置配放使用规范汉字书写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当译成规范汉字。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八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行业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将规范用语用字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规范用语用字方面存在问题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或者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布置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任务。第二十二条公民、新闻媒体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负责受理举报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监督其改正。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附则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本办法的情况每两

  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1997年12月

  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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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

  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为工作用语用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

  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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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以汉语为工作、学习用语的下列人员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测试员和培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第十九条以汉文为工作用字的国家工作人员,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汉文编辑、记者、校

  对、字幕操作员和使用汉文制作广告、牌匾的人员,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第二十条自治区、盟市、高等学校及相关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

  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其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颁发。第二十一条评和建议。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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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由上级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一条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第三条第四条言文字。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两种语言文字。各级国家机关的普发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会议、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

  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第七条第八条自治区应当采取措施,扫除藏族公民中的中青年的藏文文盲。自治区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应当学习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应当学习使用藏语文。第九条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

  重视出版藏文少儿、通俗、科普读物。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用藏语文进行科普宣传、文艺创作和演出。自治区采取措施培养藏文教师、编辑、记者、作家和秘书等人才,重视培养研究藏语文的专门人才。第十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和聘用技术人员时,对能够同时熟练使用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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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十一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证件、牌匾应当

  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城市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并应书写规范、工整,译文准确。第十二条自治区企业生产的在区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区内的各类服务行业的名称、经营项目、标价、票据等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藏语

  文的科学研究,促进藏语文的发展。第十四条自治区应当采取措施培养翻译人才,重视和加强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统一规范并颁布藏语文名词术语,促进译文的规范化、标准化。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翻译机构或者配备翻译人员。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所在单位

  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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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八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其排列顺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都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应考人员或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在受理或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问题,或为他们翻译。其工作人员对以自不通晓的文字书写的信函、批件和其他材料,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积压或拖延。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教学、广播、文艺演出、教材、报刊、图书、电影、电视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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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写论文、著述,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第十六条邮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文字邮件的收寄、投递和信贷、储蓄等工作。第三章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八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搞好汉语教学,逐步使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达到民汉语兼通。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第十九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用汉语授课的中、小学校,可以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上用汉语授课的小学、中学,汉族学生也可以上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中学。学校应当支持和接收。第二十一条商业、邮电、交通、卫生、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培训,使他们掌握并运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为各族公民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第二十三条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汉文、外文图书的翻译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第二十四条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第二十五条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第二十六条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第四章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标准语、正字法、正音法等方面的规定。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根据不同语种、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成立专业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名词术语的研究和规范审定工作。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经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的正字法、正音法、名词术语、人名、地名,执行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得人名、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译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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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应用。使用汉字应当以国家发布的简化子、常用字、通用字表和异体字、异形词整理表为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大小不相称、用字不规范,以及排列顺序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和使用文字的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第二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

  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人事、民政、建设、交通等其他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第六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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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把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

  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壮汉双语实验学校或者实验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壮文进行教育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八条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服务活动中提倡

  使用普通话。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如下等级标准:

  (一)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在乡镇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为三级乙等。(二)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乙等以上;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二级甲等以上。(三)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四)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村学校的教师可以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五)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六)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前款所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尚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分别由人事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培训。195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公务员和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持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第十二条自治区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

  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公文、公章、证件、公务使用的名片、电子屏幕、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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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示等用字;(二)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三)广告、商标用字;(四)非手写的门牌、招牌用字;(五)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以及在本自治区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六)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七)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书用字;(八)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九)板报、试卷、教学板书用字;(十)使用汉字书写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十一)各类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的用字;(十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语。新闻报道汉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名称牌、标志牌、公文函件、公章、证件等,需要同时使用壮文和汉字的,其排列位置、

  顺序按照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或者在执行公

  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可以向当

  地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贵州省

  (2007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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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

  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第四条第五条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

  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

  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八条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和外国语言的除外。第十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

  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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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五)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公务用字;(二)教育教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用字;(六)公共设施、广告、标语、名称牌、指示牌、招牌等用字;(七)设计、制作、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八)商品包装及说明用字;(九)会议、庆典、展览等活动的用字;(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注释或者标注。第十二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编辑、记者、校对和文字录入人员,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广告业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核发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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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浙江省第一条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和规范汉字推广使用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依法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四)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五)管理、监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六)受委托对因语言文字的歧义、误解引起纠纷提出鉴别意见;(七)组织做好本系统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教育、人事、民政、工商、质量技监、城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旅游、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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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并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有关监督检查和测试、评估工作。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广告、汉语文出版物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达到一级乙等,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五)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属特殊情况的,不得低于三级乙等;(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第十条有关单位招聘、录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应聘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普通

  话培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等级证书。第十二条方言:(一)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三)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中播放的,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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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三)姓氏中的异体字;(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第十五条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

  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

  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第十七条《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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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第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教师学

  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切实提高教师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提出批评,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督促,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予以批评。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等违

  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以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

  语用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对妨碍、阻挠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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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使汉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则。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本条例所称汉语言文字是指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的应用,应当遵循国家确定的汉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的原

  字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八条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凡在汉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汉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

  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第九条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三)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五)旅游部门的导游;(六)运动会、展销会、讲演会等。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三)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四)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五)本省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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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运动会、展销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第十二条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时,应

  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三条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时,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1986年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发表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三)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四)出版物上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五)使用汉语拼音,应当遵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六)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国家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第十四条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三)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二)文物古迹;(三)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六)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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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第十九条第三章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汉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使用汉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开设汉语课程的少数民族学校,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各类公章,公共场所的各类标牌和本区域内生产的各种商品的标志,使

  用汉字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四章汉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报纸、期刊、图书等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印刷品的用字;(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舞台表演的用语用字;(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用语用字;(四)广告、路牌、招牌、标语及本省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五)公共场所、地名用字。第二十五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

  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核准颁发。第二十七条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在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指导有关部门完成对本部门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第二十八条试。第五章法律责任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用语用字违反本条各有关部门在招聘、录用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

  第二十九条

  例第二章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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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三十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第三十三条附则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西省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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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

  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第七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第十条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本省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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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

  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

  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十九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第二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

  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第二十一条书。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的培训,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

  逐步提高其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做到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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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语言文

  字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及其他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

  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出整改

  意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四川省

  (2004年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

  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第五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六条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

  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七条各级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目标管理,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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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并对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制订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对外汉语教学应当

  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第九条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第十条提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行业系统对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有规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

  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

  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等校

  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用字规范标准和要求。禁止用字不规范的教育教学产品进入教育领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第十五条改成语。第十六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用谐音字修

  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第十七条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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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五条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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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做好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第十四条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七条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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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北省第一条为了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

  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

  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

  作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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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九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汉语、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

  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

  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第十三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

  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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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颁发。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

  水平,并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第十七条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第十八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汉语拼音、繁体字、异体字和方言的使用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

  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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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

  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用字,

  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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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新闻记者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五)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除普通话语音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降低一个等级标准。鼓励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通过测试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

  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民族语、外语台)、影视、舞台艺术,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

  主持、采访、表演的基本用语;以方言作为播音用语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提倡城乡居民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第十五条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版物、宣传品等;(二)学校校园和教育、教学活动;(三)广告和宣传活动;(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其他商业活动;(五)影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六)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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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地名、站(港)名、街道名、公路名、铁路名、桥梁名、建筑物名及其他公共设施名称;(八)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及商场、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标志。前款规定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四)广告、宣传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误解;(五)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告牌等确需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在公共设施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名标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第十九条实施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辽宁省

  第一条第二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46

  (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五)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七)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工商、民政、人事、建设、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等有关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第四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语言文字工

  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评估。第六条企业的名称、牌匾、广告及其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

  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第七条汉语拼音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牌匾及其产品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

  时,可以与汉字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牌匾、广告牌以及标语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在广告中不得利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的原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只有地名意义的台、

  站、港、场等地名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可以标注汉语拼音,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名称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一)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三)影视话剧演员;(四)公务员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五)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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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的培

  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测试。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

  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吉林省

  第一章

  总

  则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

  第一条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六条第七条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

  和经费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一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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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第十四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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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第三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第二十一条校质量考核。第二十二条进行管理监督。第二十三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语言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版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编

  第二十六条

  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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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江苏省

  第一条第二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

  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第七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八条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第九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

  51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

  字的规范和标准。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条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第十二条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其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

  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影视屏幕上的用字;(二)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三)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四)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52

  (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五)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测试;(六)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广播电视、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六)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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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

  语用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

  关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

  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等,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应当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南省

  第一条第二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用。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

  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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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印章、公文、电子屏幕及面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

  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第九条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和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必须使用普通话。影视、戏剧的

  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用语确需使用方言的,必须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条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

  话和规范汉字。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一条商业、电信、邮政、文化、餐饮、娱乐、公共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金融、保险、医疗

  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说明书、病历处方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二条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提高普通话水平。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公文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三条山河湖泊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桥名、公共交通站牌、企事业单

  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广告用语用字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

  简化字,广告用词不得使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和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确

  需同时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确需使用汉语拼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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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正确规范,且不得单独使用。第十六条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

  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规范汉字应用水平相应等级要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条件。第十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对前款未达到相应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第十九条新录(聘)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

  测试,录(聘)用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第二十条普通话、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实施;外国留学生的普

  通话水平测试由国家授权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实施。经测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或者未达到普通话等级要

  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进行培训;经批评教育仍不使用普通话或者经培训仍达不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其作出岗位调整等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

  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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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商品的包装说明不使用规范汉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福建省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

  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七)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

  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八条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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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第九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

  需要使用方言。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下列等级标准:

  (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为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的或者国家对普通话等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第十二条每年九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具体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七)广告、招牌用字;(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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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第十四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第十五条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第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

  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

  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和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安徽省

  第一条第二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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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第九条第十条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电影、电视剧用语;(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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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三)影视屏幕用字;(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

  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第十三条等。第十四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第十五条通话水平。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

  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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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

  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陕西省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办

  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三)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四)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六)组织、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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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人事、民政、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

  政区域、本系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检查评估,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培养学生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书、试卷、教师板书以及校刊(报)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情况,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和考核的内容。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用语。

  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条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娱乐、

  网络、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电影、电视剧用语;(二)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学校其他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三)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第十三条对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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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普通话水

  平测试等级证书。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沟通和交流的需要

  可以使用方言。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四)本省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等用字;(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六)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八)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鉴定报告、公证文书等用字;(九)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以及在本省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点、道路、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名称及其设施的用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

  改变词语的原义。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六)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七)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

  64

  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

  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以及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广播电视、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妨碍、阻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北省

  

篇十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X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的实现,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有效实施,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X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的实现,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以下简称普及攻坚工程)有效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在我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树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认同感,有利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应用规X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不仅能够方便各地域间人们的沟通、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产生重要作用。强国必先强语,强语助力强国。

  (二)高度重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国民具备普通话的沟通能力和较高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虽然我国的普通话平均普及率已超过70%,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西部与东部有20个百分点的差距;大城市的普及率超过90%,而很多农村地区只有40%左右,有些民族地区则更低。中西部地区还有很多青壮年农民、牧民无法用普通话进行基本的沟通交流,这已经成为阻碍个人脱贫致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甚至影响民族团结和谐的重要因素。扶贫首要扶智,扶智应先通语。

  (三)准确把握普及攻坚工程的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三五”期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普及,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确定的首要目标。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发展理念,迎难而上。要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为重点,以劳动力人口为主要对象,摸清攻坚人群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普通话普及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为文化建设提供强助力,为打赢全面小康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省级统筹,市级为主,县级实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发挥中央支持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形成攻坚合力。

  (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综合地域、人口、经济、教育、文化等基础因素和条件保障,找准突出问题,聚焦薄弱地区和人群,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域差别和城乡差距,制定适合不同情况的具体办法,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攻坚目标如期达成。

  (四)坚持制度建设,注重长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基础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普及工作常抓不懈。

  三、工程目标(一)总体目标。本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X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设定为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平均达到80%以上。(二)区域和省级目标。根据现有的普通话基础和全国总体目标,各地要制定各自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东部地区重点是提高水平。各地要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对普及率较低的县域,要采取相应攻坚措施,确保在“十三五”末达到80%以上。

  ——中部地区重点是普及达标。各地要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对普及率较低的县域重点攻坚,至少提高到75%以上。

  ——西部地区重点是普及攻坚。各地要按照国家总体目标和地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目标。有条件的要力争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基础较差的要确保将普通话普及率提高到70%以上;特别困难的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办法,确保每个县域的普及率在现有基础上至少提高10个百分点,原则上到2020年特殊困难县域的普及率不得低于50%。

  (三)攻坚任务。——各地对普及率已经达到70%以上的县域进行集中提高,其中75-79.9%的县域争取于2018年年底之前、70-74.9%的县域争取于2019年年底之前提高到80%。——各地对普及率已经达到50%以上的县域进行普及攻坚,大幅度提高普通话普及率,力争至2020年年底之前实现一半以上的县域普及率达到70%,其中城市地区达到普及率80%的目标。——各地对普及率50%以下的县域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20年年底之前将各县域普及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原则上要将所有县域的普及率提高到50%以上,为进一步实现基本普及目标打好基础。四、重点措施(一)大力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1.在各级各类校长综合培训和教师业务培训中,加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X标准等内容,强化校长和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确保普通话和规X汉字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环境。

  2.通过脱产培训、远程自学、帮扶结对等方式,使普通话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尤其是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快速提高普通话水平。力争在“十三五”内使所有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标;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普通话能够胜任双语教学工作。

  3.严把教师入口关,新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开展教师普通话水平提高培训和中华经典诵读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授能力。

  (二)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职工普通话能力。4.切实发挥公务员在推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等基层干部的普通话培训。“十三五”内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新录入公务员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5.切实落实“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X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法律规定,重视并提高对基层干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措

  施,通过集中学习、“一对一”互帮互学等有效方式,对不具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沟通能力的县以下基层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够用普通话进行沟通交流,能够读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文件,能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作公文。

  6.“十三五”期间,党政机关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这些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全部达标,为社会做出良好的表率,切实发挥带头示X和窗口作用。

  (三)增强青壮年农民、牧民普通话应用能力。7.以中西部农村尤其是西部民族农村地区为重点,创造学习条件,创新学习方式,结合当地旅游服务、产业发展等需求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对不具备普通话沟通能力的青壮年农民、牧民进行专项培训,使其具有使用普通话进行基本沟通交流的能力,并进一步达到工作就业和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拓展职业发展空间。8.外来务工人口较多的城市,应将外来常住人员纳入本地语言文字工作X围,将普通话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外来人员适应和融入本地生活的能力以及参与城市建设工作的能力。9.参与对口支援建设工作的省市,要将语言文字工作支援列入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受援地青壮年

  农民、牧民提高普通话交流水平,提升其自主就业和创业的能力,提升当地经济发展“造血”能力。

  五、条件保障(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具体措施,确保攻坚目标如期达成。教育部、国家语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各地普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并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及时全面掌握国家语言文字基础情况。(二)加强督导验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情况进行逐个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国家语委将联合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以地市为单位,重点对西部和民族地区开展语言文字专项督导。(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普及攻坚任务和目标,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攻坚措施有效实施。语言文字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应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投入,依法落实本领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加强资源统筹,重点对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普及攻坚工作给予支持。

  (四)发挥学校作用。学校是推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X意识的重点领域,学校教育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主要渠道。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加强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通过学校语言文字规X化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普通话使用环境,确保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X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同时注意发挥学校对社会和家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学生帮助家长学习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条件、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本地青壮年农民、牧民的普通话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动员。坚持推广普通话“以党政机关为龙头、学校为基础、新闻媒体为榜样、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的方略,充分调动语言文字工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各负其责,各尽其力,从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出发,加大本领域推广普及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构建平台网络,鼓励和吸引企业、社会团体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贡献力量。

  

篇十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阿克苏市第十中学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方案

  为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熟练运用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通过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活动的实施,提高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普通话交往能力、普通话应用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质量。本学期特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如下:

  一、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

  我校依法坚持全面普及国家通用适用语言文字的根本原则,,立足于为学

  生创造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培养“民汉兼通”人才,提高他们参与社会沟通、

  交流与竞争的能力。201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我校从七八年级起所有学科均

  采用汉语授课的教学模式,到2018年下半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

  盖。

  二、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负责领导班子:

  组长:薛燕(副校长)副组长:王晓霞(教务主任)

  成员:王霞刘晓燕薛新玲刘弘良全体教师

  组长、副组长负责监督此项活动的开展,王霞为此项活动的负责人,每周五下午汇总通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刘晓燕、薛新玲、刘泓良三位年级组长每周五上午第三节课把本组老师的记录本收上来。

  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措施

  1、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和氛围。

  (1)严格执行各项集体活动、公共活动、管理工作中使用国语。

  (2)要求师生、生生在校内使用国语进行交流。

  (3)要求学生在家多观看、收听国语类电视、广播节目来学习和强化汉

  语。

  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生和班级,

  按以下措施实施:

  (1)每周通报情况最差的学生采取听课一天强化国语,由国语最差班主

  任任教督促;

  (2)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现最差的班级班主任与年底绩效考核挂

  钩;

  (3)倡导学习国语人人有责的原则,每名教师都必须参与督促学生,要

  求每周至少督促10起学生不说国语事件,做到有责任心、有记录(教

  务处发放专门的记录本),教师要做好国语落后生的辅导工作。

  2、每天开展早读午写暮诵

  (1)早读每天早读时间为9:10-9:45各班级英语、语文老师

  轮流进班指导学生朗读。

  (2)午写利用每天中午3:00-3:30班主任进班组织学生练字。

  要求:a、班主任要求每位学生准备一本英语字帖

  b、对

  当天所学课本知识进行听写、默写;c、班主任对学生所写内容进行

  执导评价。

  (3)暮诵①开展教师阅读活动。为提高全校教师的自我学习能

  力,特安排每天下午第九节课非班主任教师集合行知楼四楼阅览室进

  行阅读。要求:a、每人准备一本读书笔记本,每周系统性阅读一本书,

  摘抄佳句;b、每月举办一次读书交流活动;c、教务处李文强做好考

  勤工作。

  ②学生阅读。为增加学生的阅读量,充分利用校内开放图书架,按照一架一班级负责的原则,每天下午第九节课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在班级内开展阅读活动。a、每生准备一个笔记本,用于摘抄书中的佳句;b、规定每生每周读一本好书,书来源于校内书架;c、对于书架上图书的管理实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该班负责填写《图书借阅登记册》;d、图书统一从图书室领取,由班主任指导学生上架,同时登记好书名电子版交教务处存档;e、班主任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图书推荐活动;f、本学期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一次全校性读书推荐会。

  3、奖励表现优秀的班级对于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现突出,学生水平提高最快的班

  级予以奖励,并在全校大会上表扬,班主任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予以奖励。

  4、开展“一帮一”生生结对子活动利用我校民汉合校优势,鼓励各班级之间结对帮扶,让国语

  班和汉语言班结对,班级内生生结对,倡导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已达到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国语水平的目的。

  5、利用现代教学设备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利用班班通、多媒体等设备,播放电影、歌曲、动画形式的汉

  语学习光碟、听力材料等,从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入手,加强他们的汉语听说能力。附

  说话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记录表

  时间:2018年月日

  姓名班级地点人数

  情况说明

  登记人

  。

  

篇十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能帮到你。

  

篇十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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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

  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方案

  根据塔市教字〔2018〕99号文件《塔城市教育系统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方案》的通知,为认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市委关于强化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的部署,实现社会稳定和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维稳组合拳各项安排部署,努力提升我校少数民族教师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质量全面提升,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专班领导小组组长:丽云(教务副校长)副组长:朱帕尔(挂职副校长)

  阿依古丽(教研主任)成员:王晖芳(教务主任)

  丁丽(语文大组长)王翠杰及各年级组长二、培训目标: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学习研修与结对互助相结合,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原则,提升教师运用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能力,自2018年11月到2019年9月,完成教师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与达标任务,满足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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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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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的师资要求。三、培训与考核对象:

  塔城市第一小学未达到MHK三级乙等(无普通话证书)的少数民族教师、后勤教师(工人)、幼儿园保育员、教辅和工勤人员(含跟幼儿园支教、外出驻社区、警务站人员)。

  四、具体要求着重提高教师的“四种能力”。1、听的能力,听懂通用语言文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用语;2、说的能力,每周必须掌握100个以上常用词,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民、汉干部之间能直接交流,能够用通用语言文字安排和总结工作;3、读的能力,能够阅读汉文报刊、文件和日常生活、社交、学习等相关容;4、写的能力,少数民族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国语日常生活、社会交际和一定工作需要围500个常用词,能够写出一般性的应用文和工作计划、总结、讲话提纲。五、培训形式与容(一)培训以集中面授、校本培训、自学、各类活动、教学观摩、民汉结对互助等多种形式组织,分层次进行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提高。1、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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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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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11月1日——12月31日培训方式:小班授课,每班在固定的地点学习,要求有学习笔记。2、校本培训:通过业务学习,集体备课等不断提高教师的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实践能力。3、各类活动:开展以学通用语言文字、用通用语言文字为主题的各类竞赛活动,进行通用语言文字演讲、通用语言文字写作大赛、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展示、通用语言文字发声亮剑等活动。4、一对一学习每位汉族老师平均帮扶2-3名老师,在业余时间帮助民族老师学习通用语言文字。(二)学习容:按照初步摸底调查与考试成绩把少数民族教师分为3个级别,根据通用语言文字等次的不同对所学容使用不同年级的语文教材C级老师:学习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精读课与听力课强化,通用语言文字课堂教学用语训练,普通话训练,使用人教版《语文》1-2年级进行字词句训练。B级教师:学习通用语言文字课堂用语训练,普通话训练,写作和通用语言文字进课堂教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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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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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级教师: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巩固,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训练和初、中级写作,强化通用语言文字阅读,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学常规管理细则,管理经验研讨等。使用人教版《语文》5-6年级及初中学段的课本学习。

  六、具体措施(一)为更高效率的完成少数民族教师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任务,安排少数民族教师每周两节面授课。学校统一安排每周二、四为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时间、每次为40分钟,少数民族教师按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分班,每个班级有班主任、班长负责组织学习和授课。周二、周四下午6:00—7:00在本校加开1小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二)严格实行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八个一”模式。1、每人一套通用语言文字教材。(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所学的教材)2、每周一首红歌、一句日常用语。开辟校园宣传国语专栏,通过宣传专栏,让全校教师每天学习一句日常用语。每周一首红歌,每天必唱。3、每天要求教师听《普通话朗诵》课文一篇。(要求老师下载普通话学习软件)。4、每周朗诵一篇通用语言文字课文。(每个等次的学习组长负责按照本组学习教材进行课文朗诵比赛。本期培训中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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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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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12月30日,1月30日分别进行三次通用语言文字朗诵比赛)

  5、每一节课布置书写作业。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民汉教师“一对一”学习,民汉教师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并对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作业进行批改。每期末对教师的作业进行评估考核,并按考核成绩年底加分。

  6、每周听一节课。测试不达标的老师实行跟班制,每天没有课的教师到自己所学教材相应的班级进行通用语言文字听课学习并把学习容记在学习手册上。

  7、每月一次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总结分析。(每月一次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考试、)

  8、每月一水平测试。(每个班级根据所学容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七、培训管理1、每周二、周四由校长负责培训工作对各班级的培训教师进行管理、及处理相关的事宜。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在培训当天在培训地点,不能随意离开学校。2、全体应培训的少数民族教师必须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培训,否则将追究学校领导和个人责任,不得不请假的教师必须通过本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交学区后方能离校。3、专门安排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考勤工作,每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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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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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过程有一位校委会领导全程监督。4、每位教师必须有培训笔记。5、当天授课的教师负责本校培训教师要写做好每周的学习

  材料收集汇总等工作(上课、作业布置、测试、改卷、成绩汇总、信息上报及总结等),所有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6、每月的测试由组长和副组长及成员亲自监考,确保考试的真实有效

  7、试卷一律密封,对在考试和阅卷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及学校将严肃追责。

  8、每周的考试成绩在各校公示栏里进行公示。八、考核方式:1、每月31日组织考试,学校统一命题、阅卷,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2、只要在校或工作岗位上的所有少数民族教师以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和通用语言文字考核,若因驻村、警务站或病假(必须有住院治疗证明)不能参加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出相关证明,安排到所在社区或警务站参加国语培训。3、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与教师评聘、绩效考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挂钩。3次考核测试缺考1次即认定为不合格。4、全年3次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中1次不合格者即从次月起扣除本人全年绩效工资;

  

篇十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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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玉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聚焦总目标,大力贯彻自治区政府、地委、县委各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我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向纵深开展,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语言标准意识,努力提高每一个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形成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标准字的良好风气,养成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风气,制定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生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形成一种自觉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气氛。

  三、主要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力度,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挂或粘贴宣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永久性标语。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标准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文化生活,让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写标准字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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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宣传栏和黑板报要开辟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园地,按时更换内容,使推广国家语言文字成为学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局部。要围绕主题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学生意识到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现语言文字标准化对促进经济开展、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化,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开展效劳。

  〔二〕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日常培训与日常教育教学相结合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生日常的课堂学习是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最好实践。要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结合日常工作不断运用,在运用中吸取新知识,在学习——实践——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校园内一律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真正成为“校园语言〞。

  〔三〕加强检查评估、注重资料收集

  加强学生在学校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字标准化工作的检查评估。一是将这项工作纳入学生个人评估指标体系和团队活动;二是列入学生素质评估的内容。进一步标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全校学生在校内所有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真正成为我校的校园语言。注重过程性资料、文档收集。

  四、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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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课堂上能专心听讲,做好听课笔记。2.课堂内外讨论问题,能听出讨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3.乐于参与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4.能根据交流的对象和场合,做简单的发言。5.与别人交谈,态度自然大方,有礼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7.养成默读习惯,每天阅读一段文章或者报纸。8.能较熟练地运用略读和浏览的方法,扩大阅读范围,拓展自己的视野。9.在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的根底上,学写标准汉字,提高书写的速度。10.会写日记、读书笔记,对所读文章的感受或评论做到有观点,有分析,有依据,有见解。11.综合运用表达,描写,说明,抒情等表达方式,写出有感情,有内容,有条理的文章。

  五、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落实方法:

  1.通过生字词的小测,单元测试和期中、期末考试,来检查学生的听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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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通用语言课前让学生进行三分钟演讲,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3.课堂上鼓励学生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见解。4.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朗诵兴趣小组、书法兴趣小组、写作兴趣小组等。5.让局部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良好的成绩。6.要求学生每天练一页字,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7.背诵对课本要求背诵的篇章,在指导学生背诵、默写时,要求读准字音、正确书写,对容易误读、错写的字加以强调。8.语言综合表达坚持课堂说国家通用语言,公共场合交流说国家通用语言。9.作文写作是一种综合能力,修改文章也是一种综合能力。指导学生写作时要做到文从字顺,书写正确、工整,并尽量到达语言流畅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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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玉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务科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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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塔城市第一

  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方案

  欧阳光明(2021.03.07)根据塔市教字〔2018〕99号文件《塔城市教育系统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方案》的通知,为认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市委关于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的部署,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维稳组合拳各项安排部署,努力提升我校少数民族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质量全面提升,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专班领导小组

  组长:刘丽云(教务副校长)

  副组长:朱帕尔(挂职副校长)

  阿依古丽(教研主任)

  成员:王晖芳(教务主任)

  丁丽(语文大组长)

  王翠杰及各年级组长

  二、培训目标: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学习研修与结对互助相

  结合,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原则,提升教师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进行教学的能力,自2018年11月到2019年9月,完成教师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培训与达标任务,满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的

  师资要求。

  三、培训与考核对象:

  塔城市第一小学未达到MHK三级乙等(无普通话证书)的少数民族教师、后勤教师(工人)、幼儿园保育员、教辅和工勤人员(含跟幼儿园支教、外出驻社区、警务站人员)。

  四、具体要求

  着重提高教师的“四种能力”。

  1、听的能力,听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用语;

  2、说的能力,每周必须掌握100个以上常用词,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民、汉干部之间能直接交流,能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安排和总结工作;

  3、读的能力,能够阅读汉文报刊、文件和日常生活、社交、学习等相关内容;

  4、写的能力,少数民族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国语日常生活、社会交际和一定工作需要范围内500个常用词,能够写出一般性的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应用文和工作计划、总结、讲话提纲。

  2021.03.07

  五、培训形式与内容

  (一)培训以集中面授、校本培训、自学、各类活动、教学观摩、民汉结对互助等多种形式组织,分层次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提高。

  1、集中培训:

  时间:11月1日——12月31日

  培训方式:小班授课,每班在固定的地点学习,要求有学习笔记。

  2、校本培训:

  通过业务学习,集体备课等不断提高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实践能力。

  3、各类活动:

  开展以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题的各类竞赛活动,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演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作大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展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声亮剑等活动。

  4、一对一学习

  每位汉族老师平均帮扶2-3名老师,在业余时间帮助民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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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光明*创编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21.03.07

  (二)学习内容:

  按照初步摸底调查与考试成绩把少数民族教师分为3个级别,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次的不同对所学内容使用不同年级的语文教材

  C级老师: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精读课与听力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堂教学用语训练,普通话训练,使用人教版《语文》1-2年级进行字词句训练。

  B级教师: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堂用语训练,普通话训练,写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课堂教学技巧。

  A级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训练和初、中级写作,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学常规管理细则,管理经验研讨等。使用人教版《语文》5-6年级及初中学段的课本学习。

  六、具体措施

  (一)为更高效率的完成少数民族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

  任务,安排少数民族教师每周两节面授课。学校统一安排每周二、

  四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时间、每次为40分钟,少数民族教师

  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分班,每个班级有班主任、班长负责

  组织学习和授课。周二、周四下午6:00—7:00在本校加开1小时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二)严格实行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

  “八个一”模式。

  1、每人一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等次所学的教材)

  2、每周一首红歌、一句日常用语。开辟校园宣传国语专栏,通过宣传专栏,让全校教师每天学习一句日常用语。每周一首红歌,每天必唱。

  3、每天要求教师听《普通话朗诵》课文一篇。(要求老师下载普通话学习软件)。

  4、每周朗诵一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文。(每个等次的学习组长负责按照本组学习教材进行课文朗诵比赛。本期培训中11月30日,12月30日,1月30日分别进行三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朗诵比赛)

  5、每一节课布置书写作业。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民汉教师“一对一”学习,民汉教师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学习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作业进行批改。每期末对教师的作业进行评估考核,并按考核成绩年底加分。

  6、每周听一节课。测试不达标的老师实行跟班制,每天没有课的教师到自己所学教材相应的班级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课学习并把学习内容记在学习手册上。

  7、每月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总结分析。(每月一次国

  *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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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光明*创编

  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考试、)

  2021.03.07

  8、每月一水平测试。(每个班级根据所学内容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七、培训管理

  1、每周二、周四由校长负责培训工作对各班级的培训教师进行管理、及处理相关的事宜。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在培训当天在培训地点,不能随意离开学校。

  2、全体应培训的少数民族教师必须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培训,否则将追究学校领导和个人责任,不得不请假的教师必须通过本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交学区后方能离校。

  3、专门安排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考勤工作,每次授课过程有一位校委会领导全程监督。

  4、每位教师必须有培训笔记。

  5、当天授课的教师负责本校培训教师要写做好每周的学习材料收集汇总等工作(上课、作业布置、测试、改卷、成绩汇总、信息上报及总结等),所有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6、每月的测试由组长和副组长及成员亲自监考,确保考试的真实有效

  7、试卷一律密封,对在考试和阅卷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及学校

  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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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每周的考试成绩在各校公示栏里进行公示。

  八、考核方式:

  1、每月31日组织考试,学校统一命题、阅卷,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只要在校或工作岗位上的所有少数民族教师以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若因驻村、警务站或病假(必须有住院治疗证明)不能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出相关证明,安排到所在社区或警务站参加国语培训。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与教师评聘、绩效考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挂钩。3次考核测试缺考1次即认定为不合格。

  4、全年3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核中1次不合格者即从次月起扣除本人全年绩效工资;

  5、2次不合格者从第二次考试后的次月起扣除本人每月绩效工资的20%,同时本年度考核不定等;

  6、3次不合格者从第三次考试的次月起将按待岗处理,按文件要求以市为单位,在各学区或教师培训基地(中心)开展全封闭式强化训练。

  7、要求全校在职教师必须参加每届MHK水平考试以及中小

  学教师普通话测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考试三次均不合格者且在此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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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考试中获得C级以下(含C级)者按规定给予解聘处理。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分班安排表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姓名

  分数

  等次

  班级

  备注

  17181920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任课老师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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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光明*创编

  班级

  授课教师

  A班

  B班

  C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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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

  人数

  周课时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课程进度表

  授课班级:教材授课教师:

  时间月日

  授课内容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布置作业

  备注

  *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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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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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城市第一小学教师结对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安排表

  等级A级教师

  指导教师

  被指导教师

  备注

  B级教师

  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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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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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篇十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案

 为贯彻落实《学校强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通知》精神,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建设一支与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特制定我园“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园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园现有教职工有22名,专任教师有14名,保育员6名,管理岗位2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有9名,专任教师能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达100%,但保育教师无法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活动,为了把全园教职工国家通用语言使用普及无缝隙,我园全力以赴抓好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和国家通用语言组织教学工作。二、工作重点:(一)继续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组织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1.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履行职能,一把手亲自抓落实、到位情况、任务分解到小组成员个人以及个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为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正常顺利地进行而打下基础。2、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充实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教育目标责任和学习制度。将学习教学与技术职务普升,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年度先进挂钩,用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二)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1、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幼儿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对汉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师生能够充分认识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他们做好并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的信心,努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2、开展正常的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深对上级党正对“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搞好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1

  (三)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培训工作1.当前我园普遍存在专业教师普通话水平低,教学能力欠缺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教师培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一支合格的通用语言文字保教队伍,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2.以园级为单位切实做好教师、保育员国家通用语言的培训,每周为是教师的业务学习,每周三是保育员的业务学习,以老带新,以母语为汉语的教师用传、帮、带的方法帮助少数民族教师和普通话薄弱的教师学习和书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学。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老师经常互相听课,交流互动,学习经验,提高教学质量。(三)高度重视提高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1.精心备好每一堂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备课这一环。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在备课上所花工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的质量。就同一教师来说,进行公开教学时,教学效果一般都比平时好,原因并非公开教学时,教学能力提高了,而在于教师备课比平时充分得多,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无不凝结着教师备课的心血。2.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得法者,成绩不断进步,积极性更高,求知欲更强。而学习不得法者,虽然花的时间和精力不比别人少,但成绩就是不理想,并逐渐产生厌学情绪,失去进取的信心。可见,成功的学习依赖于正确的学习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研究教法,而且要研究如何指导学生的学法,从而达到减少两极分化,提高教学质量的目标。3.切实做好幼儿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交流的。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幼儿之间学习、相互竞争,强化“国家通用语言”学习,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水平定期和不定期的举办备课展览、教师演讲比赛、幼儿国学经典诵读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举行各类活动,提高师幼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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